摘要 | 第1-3页 |
英文摘要 | 第3-8页 |
序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与死刑相关的基本法理 | 第9-21页 |
第一节 死刑与法 | 第10-13页 |
一、法的本质再认识 | 第10-11页 |
二、制法目的再认识 | 第11页 |
三、制定刑法的目的再认识 | 第11-13页 |
四、小结 | 第13页 |
第二节 死刑与罪刑相当 | 第13-16页 |
一、犯罪的本质再认识 | 第13-14页 |
二、刑罚的本质和目的再认识 | 第14-15页 |
三、从犯罪的本质和刑罚目的看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 | 第15-16页 |
四、小结 | 第16页 |
第三节 死刑与人权 | 第16-20页 |
一、再认识人权的本质 | 第16-17页 |
二、人权具有"两面"性 | 第17-18页 |
三、保护人权和罪刑相适应的有机统一 | 第18-19页 |
四、基本人权不能通约互换 | 第19-20页 |
五、小结 | 第20页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20-21页 |
第二章 中国当前废减贪污贿赂罪死刑之置疑 | 第21-44页 |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21-25页 |
一、对贪污贿赂罪的认识理解 | 第21-22页 |
二、贪污贿赂罪的严重社会危害 | 第22-25页 |
三、小结 | 第25页 |
第二节 中国具有的特殊性分析 | 第25-31页 |
一、经济发展上,我国正处于高风险阶段,既面临发展机遇,又处于危险时期,死刑作用不可替代 | 第25-27页 |
二、政治上,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目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相当严峻,必须坚持打防并举,之中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容忽视 | 第27-29页 |
三、法律制度上,我国刑事法律不完善,还存在很多漏洞,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犯罪不能被有效遏制的情况下随意废减死刑,于国于法来说都是不明智之举 | 第29-31页 |
第三节 "死刑无用论"(威慑有限论)辩驳 | 第31-35页 |
一、从18个交通厅(局)长"前腐后继"案看死刑与其威慑作用的背离 | 第31-33页 |
二、从目前对贪官的宽容处理看死刑威慑作用的严重受限 | 第33-34页 |
三、人为地让死刑威慑作用受限、背离,却将废减死刑归结为死刑无用和威慑有限,既牵强又没有实践支撑 | 第34-35页 |
第四节 "不尊重人权论"探究 | 第35-38页 |
一、人权是相对人权,不可能绝对 | 第36页 |
二、不能将犯罪人应被剥夺和应受尊重的人权混为一谈 | 第36-37页 |
三、死刑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相关 | 第37-38页 |
第五节 "国家利益论"反思 | 第38-44页 |
一、从内因和外因的关系看,必须立足本国国情来探讨死刑废减和国际司法合作新途径,而不能舍本求末 | 第38-43页 |
二、从贪官外逃可见死刑具有的威慑作用不可替代,以牺牲刑罚目的作代价来减少携资外逃不可取 | 第43-44页 |
第六节 结论 | 第44页 |
第三章 中国贪污贿赂罪死刑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 第44-51页 |
第一节 中国当前应坚持"不废减要慎用"的原则 | 第45-47页 |
一、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要求更加尊重和保护人权,因此在寻求不废减贪污贿赂罪死刑和进一步尊重人权的交汇点时,需坚持"不废减要慎用"原则 | 第45-46页 |
二、在我国贪污贿赂类犯罪存在死刑的情况下,应充分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签订双边多边反腐公约来处理与国际上一些已废减死刑国家间的矛盾 | 第46-47页 |
第二节 中国未来应坚持"具前提方废减"的原则 | 第47-50页 |
一、废减死刑的最佳前提是让死刑自身失去存在的基础,透视北欧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可知废减贪污贿赂罪死刑必需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 第47-49页 |
二、联系我国实际,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坚持"具前提方废减"原则,通过积极创造相应前提条件,将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有效遏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再废减该类犯罪死刑 | 第49-50页 |
第三节 总结 | 第50-51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51-52页 |
在读期间成果 | 第52-54页 |
后记 | 第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