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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详细摘要第1-11页
引言第11-13页
一、释明权概述第13-22页
 (一) 释明权的含义第13-14页
 (二) 释明权的分类第14-16页
 (三) 辩论主义与释明权第16-19页
 (四) 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及其弊端第19-22页
二、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与判例的比较法考察第22-31页
 (一) 德国第22-24页
 (二) 法国第24-25页
 (三) 日本第25-26页
 (四) 台湾地区第26-27页
 (五) 美国和英国第27-31页
三、建立释明权制度的理论根据第31-36页
 (一) 确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第31-32页
 (二) 程序主体性原则第32-33页
 (三) 防止突袭性裁判第33-34页
 (四) 程序效益原则第34页
 (五) 司法民主原则第34-35页
 (六) 程序公开原则第35-36页
四、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构建第36-48页
 (一) 正确定位释明权的性质第36-37页
 (二) 明确规定释明权的内容第37-40页
 (三) 明确规定释明权的适用范围第40-41页
 (四) 准确把握法官的释明程度第41-43页
 (五) 规定法官必须释明的情形第43-44页
 (六) 完善释明权行使的方式方法第44-45页
 (七) 法官释明错误的补救——确立释明权救济机制第45-48页
五、和释明权有关的几个疑难问题第48-59页
 (一) 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模式第48-49页
 (二) 规范准备程序阶段释明权的行使第49-53页
 (三) 如何理解和把握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第53-56页
 (四) 法官应否向义务人释明其享有诉讼时效利益第56-59页
六、法官释明权制度面临的现实障碍及对策第59-63页
 (一) 法官的素质能否胜任释明权制度的要求第59页
 (二) 法院的管理体制与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第59-61页
 (三) 证据规则的缺乏使得法官在释明时对收集使用证据的评断缺乏科学依据第61-62页
 (四) 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能否适应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要求第62-63页
七、结束语第63-64页
结论第64-66页
参考文献第66-69页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第69-70页
致谢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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