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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理论与实践

引    言第1-16页
第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趋势及法律特征第16-24页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趋势第19-22页
  (一) 、扩大责任限制主体范围,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原则趋同第19页
  (二) 、提高责任限额,合理限制责任的原则趋同第19-21页
  (三)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特殊保护的原则趋同第21页
  (四) 、赔偿方式有利于责任人、债权人的原则趋同第21-22页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特征第22-24页
  (一) 、主体的特定性第22页
  (二) 、权利的确定性第22-23页
  (三) 、义务的强制性第23页
  (四) 、责任的限制性第23-24页
第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内容第24-37页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第24-26页
 二、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第26-30页
  (一) 、国际公约关于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规制第27-29页
  (二) 、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规制第29-30页
 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限额第30-34页
  (一) 、《1957年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第30-31页
  (二) 、《1976年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第31-32页
   1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第31页
   2 、财产损害的赔偿限额第31-32页
   3 、救助人的赔偿限额第32页
   4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第32页
  (三)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限额第32-34页
 四、 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定情形第34-37页
第三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若干问题研究第37-75页
 一、 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第37-44页
  (一) 、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第37-39页
  (二) 、无船承运人不是船舶经营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第39-44页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抗辩权第44-52页
  (一) 、民法上的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区别第44-45页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性质是抗辩权第45-46页
  (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不能单独提起请求诉讼第46-51页
  (四) 、责任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51-52页
 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举证责任第52-60页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2-56页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举证责任的规则第56-57页
  (三) 、债权人认可责任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律后果第57-58页
  (四) 、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行为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第58-60页
 四、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关系第60-68页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衡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利器第60-62页
  (二)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前提条件第62-65页
  (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影响第65-66页
  (四) 、处理两者关系应注意的四个问题第66-68页
 五、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第68-71页
  (一) 、船舶优先权规定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施第68-69页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第69-70页
  (三) 、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船舶优先权的实务问题第70-71页
 六、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第71-75页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共同特点第72页
  (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区别第72-73页
  (三) 、两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原则第73-75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议第75-84页
 一、 将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损害列入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第76-78页
 二、 赋予未参加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一审异议程序的利害关系人上诉权第78-79页
 三、 非限制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申请对责任人财产的强制措施第79-80页
 四、 完善责任人未按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处理程序第80-81页
 五、 明确债权登记期间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异议期间的区别第81-83页
 六、 明确债权证据确权程序的受理依据第83-84页
结束语第84-85页
参考书目第85-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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