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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告登记申请人的范围界定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页
一、预告登记申请人及界定的意义第10-12页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界定及评析第12-15页
 (一) 《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界定及评析第12-14页
  1.《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界定第12-13页
  2.《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申请人范围界定评析第13-14页
 (二) 《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界定及评析第14-15页
  1.《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界定第14页
  2.《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界定评析第14-15页
三、预告登记申请人界定标准第15-24页
 (一) 预告登记申请人界定基础——申请模式第15-16页
 (二) 当事人标准第16-17页
  1.预告登记申请人必须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利害关系第16-17页
  2.预告登记申请人的主体形态第17页
 (三) 行为能力标准第17-19页
  1.预告登记申请行为准用行为能力的规定第17-18页
  2.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具有的行为能力第18-19页
 (四) 预告登记中的登记请求权标准第19-23页
  1.预告登记中的登记请求权来源第19-21页
  2.预告登记中登记请求权权利主体界定第21-23页
 (五) 目的标准第23-24页
四、预告登记适用中具体预告登记申请人界定第24-28页
 (一) 期房买卖和抵押中的预告登记申请人第25-27页
  1.期房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申请人第25-26页
  2.期房抵押中的预告登记申请人第26-27页
 (二) 现房买卖及抵押中的预告登记申请人第27-28页
  1.现房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申请人第27-28页
  2.现房抵押中的预告登记申请人第28页
结论第28-30页
参考文献第30-33页
致谢第33-34页
研究生履历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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