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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司法适用研究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22页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下劳资力量不均衡困境第22-26页
    (一)用人单位在变化过程中更有影响力第22-23页
    (二)用人单位掌握协商进程主动权第23-24页
    (三)用人单位规避不利后果的能力更强第24-26页
二、立法原因:存有立法遗憾第26-32页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内涵模糊第26-28页
    (二)协商变更制度僵化第28-31页
    (三)相关配套制度缺位第31-32页
三、司法原因:裁判标准不一第32-44页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的裁判标准不一第33-38页
    (二)协商程序具体认定的裁判标准不一第38-41页
    (三)对不利后果规避能力之回应的裁判标准不一第41-44页
四、对策建言第44-56页
    (一)统一司法裁判理念第44-46页
    (二)明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标准第46-50页
    (三)完善协商变更制度第50-53页
    (四)完善其他配套制度第53-56页
结语第56-57页
参考文献第57-63页
后记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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