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5页 |
ABSRACT | 第5-12页 |
引言 | 第12-14页 |
第一章 界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种种尝试 | 第14-18页 |
第一节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认识因素比对 | 第14-15页 |
第二节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意志因素比对 | 第15-16页 |
第三节 针对“故意过失合一论”的批判 | 第16页 |
第四节 针对“知情意”主观三要素理论的批判 | 第16-18页 |
第二章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难以界分的原因 | 第18-28页 |
第一节 从疑难案件看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司法困境 | 第18-20页 |
一、飞机爆炸案 | 第18页 |
二、皮带案 | 第18-19页 |
三、艾滋病案 | 第19页 |
四、男友掐死女友案 | 第19-20页 |
第二节 概念化责任的语义局限性——以“意志因素必要论”为例 | 第20-23页 |
一、容认说 | 第20页 |
二、漠然说 | 第20页 |
三、防果理论 | 第20-21页 |
四、认真说 | 第21页 |
五、决定说 | 第21-23页 |
第三节 客观化责任的努力与商榷——以“意志因素不要论”为例 | 第23-26页 |
一、可能性理论 | 第23-24页 |
二、盖然性理论 | 第24页 |
三、风险说 | 第24页 |
四、客观认真说 | 第24-26页 |
第四节 程序法上的原因——刑事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限制 | 第26-28页 |
第三章 界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进路分析 | 第28-37页 |
第一节 遵循从事实到规范的责任建构——从方法论角度切入 | 第28-30页 |
第二节 建构类型化责任——从实体法角度切入 | 第30-33页 |
一、唐律“六杀”的启示 | 第31-32页 |
二、英美法系中的谋杀类型 | 第32页 |
三、大陆法系学者的类型化故意理论 | 第32-33页 |
第三节 建构新的主观责任证明规则——从程序法角度切入 | 第33-37页 |
一、平衡证明责任,合理运用刑事推定制度 | 第33-35页 |
二、调整证明标准,适当降低主观要素证明要求 | 第35-37页 |
第四章 类型化责任的建构尝试 | 第37-44页 |
第一节 刑法总论中责任类型的建构 | 第37-41页 |
第二节 刑法分论中责任类型的建构 | 第41-44页 |
余论 | 第44-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50页 |
后记 | 第50-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