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谢 | 第3-4页 |
中文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序言 | 第9-11页 |
一、首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定义的来源 | 第11-17页 |
(一) 证券欺诈责任的法律渊源 | 第11-14页 |
(二) 美国联邦法院关于证券欺诈中的首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区分 | 第14-17页 |
二、次要责任遇阻 | 第17-24页 |
(一) 199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Central Bank判例否认次要责任 | 第17-20页 |
(二) 联邦法院对主要责任的解释及分野 | 第20-22页 |
1. 明线标准( Bright line test) | 第20-21页 |
2. 实质性参与标准(Substantial participation test) | 第21-22页 |
(三) Rule 10b-5项下的欺诈机制(scheme to defraud)责任的扩张 | 第22-23页 |
(四) 证监会的适用及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的出台 | 第23-24页 |
三、首要(机制)责任得到限制 | 第24-32页 |
(一) 机制责任的来源及联邦巡回法院的不同解读方法 | 第24-26页 |
1. 狭窄视角(Narrow view) | 第24-25页 |
2. 扩张视角(Expanded view) | 第25-26页 |
(二) 对机制责任的异议及回应 | 第26-28页 |
(三) Stoneridge判例对欺诈机制责任的限制 | 第28-30页 |
(四) 对Stoneridge案判决的异议及背后的政策考量 | 第30-32页 |
四、首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再衡量 | 第32-38页 |
(一) 安然事件及08年金融危机以来证券欺诈带来的新挑战 | 第32-34页 |
(二) Janus案进一步限制首要责任 | 第34-36页 |
(三) 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Act)与证券监管改革 | 第36-38页 |
五、对美国证券立法的思考和对中国立法司法的借鉴 | 第38-45页 |
(一) 美国司法制度特点与其证券法发展的关系 | 第38-42页 |
1. 联邦法与州法二元机制 | 第38-39页 |
2. 三权分立机制及最高法院保主义的影响 | 第39-40页 |
3. 判例法的独特性影响 | 第40-42页 |
(二) 中国证券立法现状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思考 | 第42-45页 |
结论 | 第45-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