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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第1章 绪论第8-13页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第8-9页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9-11页
    1.3 研究方法第11页
    1.4 本文框架及创新之处第11-13页
第2章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探讨第13-19页
    2.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认第13-18页
        2.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理论探讨第13-14页
        2.1.2 认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障碍第14-16页
        2.1.3 来源地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合理性第16-17页
        2.1.4 认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具体方法第17-18页
    2.2 设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的必要性第18-19页
        2.2.1 权利主体群体性与权利管理主体明确性的冲突第18页
        2.2.2 实践对管理主体的需求第18-19页
第3章 我国民间文艺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第19-25页
    3.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的模式选择第19-20页
        3.1.1 来源地政府第19页
        3.1.2 群体的代表组织第19-20页
        3.1.3 国家设立专职部门或授权行政机关第20页
    3.2 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管理主体现存的主要问题第20-21页
        3.2.1 权利管理主体不确定致授权困难第20-21页
        3.2.2 权利管理主体不确定致维权困难第21页
        3.2.3 权利管理主体的消极保护第21页
    3.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现存问题产生的原因第21-25页
        3.3.1“公有领域”思想的影响第21-22页
        3.3.2 权利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第22-23页
        3.3.3 法律规范不完善第23页
        3.3.4 权利人缺乏维权积极性第23-25页
第4章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的域外考察第25-34页
    4.1 典型国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25-28页
        4.1.1 突尼斯关于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25-26页
        4.1.2 巴拿马关于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26-27页
        4.1.3 菲律宾关于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27-28页
    4.2 国际条约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28-32页
        4.2.1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28-29页
        4.2.2 《南太平洋示范法》关于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29-30页
        4.2.3 《突尼斯示范法》关于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30页
        4.2.4 《班吉协定》关于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30-31页
        4.2.5 1982年《示范条款》关于权利管理主体的规定第31-32页
    4.3 小结第32-34页
第5章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管理主体制度的完善第34-44页
    5.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第34-35页
    5.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法定代理机构的确定第35-38页
        5.2.1 法定代理制度的引进与创新第35-36页
        5.2.2 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法定代理机构第36-37页
        5.2.3 各相关主体关系第37-38页
    5.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第38-44页
        5.3.1 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必要性第38-40页
        5.3.2 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行性第40-41页
        5.3.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构建第41-42页
        5.3.4 各参与主体关系第42-44页
结语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8页
致谢第48-49页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9页
    个人简历第49页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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