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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审分离原则的程序体现

摘要第1-7页
引言第7页
第一章 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历史发展简介第7-10页
第二章 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的双重含义第10-14页
 一、控审分离的静态结构性内涵第10-11页
 二、控审分离的动态程序性内涵第11-14页
第三章 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体现(原理与立法例)第14-28页
 一、侦查阶段,法官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第14-18页
 二、预审法官的实体性公诉审查第18-20页
 三、控审分离原则下裁判者的审判对象范围、径行变更罪名与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第20-25页
  (一)裁判者的审判对象范围第21-22页
  (二)裁判者径行变更罪名的范围第22-24页
  (三)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第24-25页
 四、控审分离原则与上诉审法院的审查范围第25-26页
 五、再审程序中的控审分离原则第26-28页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与控审分离原则第28-36页
 一、改变与追求——我国现行刑诉法对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的追求第28-29页
  (一)取消免于起诉制度,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的本位回归第28页
  (二)改革庭前审查方式,由实体性审查向程序性审查的转变第28-29页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反控审分离原则的体现第29-33页
  (一)刑事诉讼原则的偏差--“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检法关系滋生的控审不分第29-30页
  (二)不受中立第三方制约的、限制当事人参与的侦查程序——审前程序中的控审不分第30-31页
  (三)导致审判法官片面预断的庭前审查模式——公诉审查中的控审不分第31页
  (四)排除当事人参与的法官庭外调查、缺乏限制的变更罪名和全面审查原则第31-32页
  (五)不告而理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控审不分第32-33页
 三、方向与路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控审分离原则第33-36页
  (一)确立审前司法审查机制,使控诉主体与程序性裁判主体相分离第33页
  (二)独立的预审法官进行实体性公诉审查第33-34页
  (三)保留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须进行必要的规制第34页
  (四)完善变更、追加起诉制度,限定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第34-35页
  (五)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应当严格地限制在上诉或抗诉范围之内第35页
  (六)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进行限制第35-36页
结论第36-37页
参考文献第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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