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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选择与构建

摘要第1-5页
目录第5-7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刑事和解程序概述第8-13页
 一、 刑事和解概述第8-10页
  (一) 西方经验——恢复性司法第8-9页
  (二) 东方经验——刑事和解第9-10页
 二、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与欠缺第10-11页
  (一)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第10页
  (二)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欠缺第10-11页
 三、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的意义第11-13页
  (一)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第11-12页
  (二)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刑事和解功能最大化的发挥第12页
  (三)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是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体现第12页
  (四)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和信服力第12-13页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诸模式第13-19页
 一、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第13-15页
  (一) 被害人——罪犯和解模式(VOM)第13-14页
  (二) “会商模式”(Conferencing)第14页
  (三) “圆桌会议模式”(Circles)第14-15页
 二、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第15-16页
  (一) 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第15页
  (二) 德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第15-16页
 三、 我国实践中的刑事和解诸模式第16-19页
  (一)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提出申请的模式第16-17页
  (二) 司法机关促和模式第17页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第17-18页
  (四) 多调解人联动模式第18-19页
第三章 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选择第19-27页
 一、 选择刑事和解模式应当考虑的因素第19-21页
  (一)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当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第19-20页
  (二)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该正确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用第20页
  (三)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该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第20-21页
  (四)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当赋予双方平等对话的环境第21页
 二、 对实践中诸种模式的评析与选择第21-27页
  (一)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提出申请的模式”的合理性辨析第21-23页
  (二) “司法机关促和模式”的合理性辨析第23-25页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的合理性辨析第25-27页
第四章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的构建第27-39页
 一、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构建的思路第27-28页
  (一)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不应以参与主体为依据第27页
  (二)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应当以各主体的职能分工为基础第27-28页
  (三)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应当分阶段进行第28页
 二、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主持者第28-34页
  (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第29-30页
  (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刑事和解主持者的可能性第30-31页
  (三)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第31-33页
  (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刑事案件的理想程序第33-34页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决定者第34-35页
  (一)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决定者必须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第34页
  (二) 每个阶段的决定者必须是在该阶段起主导作用的国家公权力机关第34-35页
 四、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监督者第35-37页
  (一)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和解中的定位问题第35-36页
  (二) 引入社会参与,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第36-37页
 五、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支持者第37-39页
  (一) 前期的支持——信息收集第37-38页
  (二) 和解协议履行的支持第38页
  (三) 后续的支持——对加害人的监督帮教第38-39页
结论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致谢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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