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目录 | 第5-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刑事和解程序概述 | 第8-13页 |
一、 刑事和解概述 | 第8-10页 |
(一) 西方经验——恢复性司法 | 第8-9页 |
(二) 东方经验——刑事和解 | 第9-10页 |
二、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与欠缺 | 第10-11页 |
(一)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 | 第10页 |
(二)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欠缺 | 第10-11页 |
三、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的意义 | 第11-13页 |
(一)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 第11-12页 |
(二)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刑事和解功能最大化的发挥 | 第12页 |
(三)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是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体现 | 第12页 |
(四)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和信服力 | 第12-13页 |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诸模式 | 第13-19页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 | 第13-15页 |
(一) 被害人——罪犯和解模式(VOM) | 第13-14页 |
(二) “会商模式”(Conferencing) | 第14页 |
(三) “圆桌会议模式”(Circles) | 第14-15页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 | 第15-16页 |
(一) 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 | 第15页 |
(二) 德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 | 第15-16页 |
三、 我国实践中的刑事和解诸模式 | 第16-19页 |
(一)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提出申请的模式 | 第16-17页 |
(二) 司法机关促和模式 | 第17页 |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 | 第17-18页 |
(四) 多调解人联动模式 | 第18-19页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选择 | 第19-27页 |
一、 选择刑事和解模式应当考虑的因素 | 第19-21页 |
(一)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当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 第19-20页 |
(二)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该正确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用 | 第20页 |
(三)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该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 | 第20-21页 |
(四)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当赋予双方平等对话的环境 | 第21页 |
二、 对实践中诸种模式的评析与选择 | 第21-27页 |
(一)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提出申请的模式”的合理性辨析 | 第21-23页 |
(二) “司法机关促和模式”的合理性辨析 | 第23-25页 |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的合理性辨析 | 第25-27页 |
第四章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的构建 | 第27-39页 |
一、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构建的思路 | 第27-28页 |
(一)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不应以参与主体为依据 | 第27页 |
(二)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应当以各主体的职能分工为基础 | 第27-28页 |
(三)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应当分阶段进行 | 第28页 |
二、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主持者 | 第28-34页 |
(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 第29-30页 |
(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刑事和解主持者的可能性 | 第30-31页 |
(三)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31-33页 |
(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刑事案件的理想程序 | 第33-34页 |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决定者 | 第34-35页 |
(一)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决定者必须是国家公权力机关 | 第34页 |
(二) 每个阶段的决定者必须是在该阶段起主导作用的国家公权力机关 | 第34-35页 |
四、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监督者 | 第35-37页 |
(一)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和解中的定位问题 | 第35-36页 |
(二) 引入社会参与,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 第36-37页 |
五、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支持者 | 第37-39页 |
(一) 前期的支持——信息收集 | 第37-38页 |
(二) 和解协议履行的支持 | 第38页 |
(三) 后续的支持——对加害人的监督帮教 | 第38-39页 |
结论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2页 |
致谢 | 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