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3页 |
第一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模式和现状 | 第13-26页 |
第一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的含义 | 第13-16页 |
一、政府专项工作的基本含义 | 第13-14页 |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规范的依据 | 第14-15页 |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的范围 | 第15-16页 |
第二节 地方人大政府专项工作监督实践 | 第16-23页 |
一、近年来专项工作被“否决”情况简介 | 第16-20页 |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颁布后政府专项工作监督发展 | 第20-23页 |
第三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模式的特点 | 第23-26页 |
一、专项工作监督成为普遍的、经常的、有计划的监督方式 | 第23-24页 |
二、专项工作监督的操作性更强 | 第24-26页 |
第二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模式之不足及原因 | 第26-35页 |
第一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模式的不足 | 第26-28页 |
一、“民生”等社会关注问题并不是必然能够纳入监督范围 | 第26-27页 |
二、监督力度“偏软”,政府部门存在敷衍情况 | 第27-28页 |
第二节 监督缺乏民主性、公开性是原因之一 | 第28-30页 |
一、监督过程中民主性不够 | 第28-30页 |
二、监督的公开方式的规定不够完善 | 第30页 |
第三节 《监督法》规范“刚性”不足是问题主因 | 第30-35页 |
一、《监督法》设置的“监督措施”缺乏“刚性” | 第31-33页 |
二、《监督法》法律责任规定也并不明晰 | 第33-35页 |
第三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模式应增加民主性与公开性 | 第35-45页 |
第一节 监督应引入更多民主因素 | 第35-38页 |
一、主任会议不能代行常委会之职责 | 第35-36页 |
二、议题的确立可以由常委会民主决定 | 第36-38页 |
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方式要细化 | 第38-45页 |
一、每一次专项工作监督的均应公开 | 第38-39页 |
二、公开方式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提供公民反馈的渠道 | 第39-40页 |
三、公开时间的选择 | 第40-45页 |
第四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模式应 增加“刚性”成分 | 第45-59页 |
第一节 “票决制”是专项工作“刚性”监督的起点 | 第45-54页 |
一、民主的过程要求至少是“票决制” | 第46-47页 |
二、通过“票决制”来区分审议意见和决议内容适用 | 第47-49页 |
三、“票决制”的具体方式选择 | 第49-54页 |
第二节 专项工作监督应以法律责任追究为旨归 | 第54-59页 |
一、专项工作的监督应当进行归责 | 第54-56页 |
二、追责条款设置应更明确 | 第56-59页 |
结语 | 第59-60页 |
参考文献 | 第60-66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66-67页 |
后记 | 第67-6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