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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以现有相关地方性法规为考察对象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3页
第一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模式和现状第13-26页
 第一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的含义第13-16页
  一、政府专项工作的基本含义第13-14页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规范的依据第14-15页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的范围第15-16页
 第二节 地方人大政府专项工作监督实践第16-23页
  一、近年来专项工作被“否决”情况简介第16-20页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颁布后政府专项工作监督发展第20-23页
 第三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模式的特点第23-26页
  一、专项工作监督成为普遍的、经常的、有计划的监督方式第23-24页
  二、专项工作监督的操作性更强第24-26页
第二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模式之不足及原因第26-35页
 第一节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模式的不足第26-28页
  一、“民生”等社会关注问题并不是必然能够纳入监督范围第26-27页
  二、监督力度“偏软”,政府部门存在敷衍情况第27-28页
 第二节 监督缺乏民主性、公开性是原因之一第28-30页
  一、监督过程中民主性不够第28-30页
  二、监督的公开方式的规定不够完善第30页
 第三节 《监督法》规范“刚性”不足是问题主因第30-35页
  一、《监督法》设置的“监督措施”缺乏“刚性”第31-33页
  二、《监督法》法律责任规定也并不明晰第33-35页
第三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模式应增加民主性与公开性第35-45页
 第一节 监督应引入更多民主因素第35-38页
  一、主任会议不能代行常委会之职责第35-36页
  二、议题的确立可以由常委会民主决定第36-38页
 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方式要细化第38-45页
  一、每一次专项工作监督的均应公开第38-39页
  二、公开方式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提供公民反馈的渠道第39-40页
  三、公开时间的选择第40-45页
第四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项工作监督模式应 增加“刚性”成分第45-59页
 第一节 “票决制”是专项工作“刚性”监督的起点第45-54页
  一、民主的过程要求至少是“票决制”第46-47页
  二、通过“票决制”来区分审议意见和决议内容适用第47-49页
  三、“票决制”的具体方式选择第49-54页
 第二节 专项工作监督应以法律责任追究为旨归第54-59页
  一、专项工作的监督应当进行归责第54-56页
  二、追责条款设置应更明确第56-59页
结语第59-60页
参考文献第60-66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66-67页
后记第6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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