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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关联交易效力要件中美比较法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研究对象界定第12-16页
 1.美国法上董事自我交易概念与中国法上董事关联交易概念——具有可比性第12-14页
 2.与股东关联交易相区别第14页
 3.缩小至董事关联交易的效力要件第14-16页
第二章 美国法律的基本规定第16-25页
 1.董事自我交易的效力—是可撤销的,而非无效的第16页
 2 董事自我交易的效力—Bad faith或对公司造成不公平是撤销自我交易的根本标准第16-17页
 3 董事自我交易的效力——横向三要件及三要件间的关系第17-23页
 4 董事自我交易效力要件的总结第23-25页
第三章 我国法律对董事关联交易效力的规制——比较法视野下凸显不足第25-32页
 1.公司法规制角度的不足第25-29页
 2.合同法规制角度的不足第29-32页
第四章 在公司法下完善董事关联交易效力要件第32-43页
 第一节 学科交叉背景下的思考--公司法规制角度略优第32-40页
  1.对关联交易效力的规制属于公司法的传统规制领域第32-33页
  2.较公司法,合同法传统效力规定与实现规制关联交易效力的目的距离较远第33-35页
  3.合同法改革思路与公司法规制思路接近第35页
  4.我国的审判实践需要公司法尽早确立效力规则第35-39页
  5.小结第39-40页
 第二节 宏观上完善我国董事关联交易效力要件之几点建议第40-43页
  1.明确效力的种类第40-41页
  2.明确实质公平要件,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之间的关系第41页
  3.完善形式公平要件第41-42页
  4.理清效力要件与其他涉及董事关联交易效力的规定之间的关系第42-43页
结论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8页
致谢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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