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引言 | 第9-12页 |
一、本文选题由来 | 第9页 |
二、本文研究意义 | 第9-10页 |
三、本文论证思路 | 第10-12页 |
第一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现状及规制 | 第12-19页 |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个人交易现状 | 第12-15页 |
(一) 基本概念 | 第12-14页 |
(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现状 | 第14-15页 |
二、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的现状 | 第15-19页 |
(一) 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 第15-16页 |
(二) 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禁止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定其忠实义务 | 第16-18页 |
(三) 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不允许基金经理个人交易 | 第18-19页 |
第二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19-33页 |
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 | 第19-28页 |
(一) 没有明确基金经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 | 第19-20页 |
(二) 法律没有规定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类型 | 第20-21页 |
(三) 没有规定基金经理的个人信息披露义务 | 第21-23页 |
(四) 在法律上明确规范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必要性 | 第23-28页 |
二、监管机构对个人交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过于简单武断,实效有限 | 第28-30页 |
(一) 我国目前全面禁止基金经理个人交易 | 第28页 |
(二) “内部人”交易与内幕交易 | 第28-30页 |
三、对基金经理违法个人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太弱 | 第30-31页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乏民事救济途径 | 第30-31页 |
(二) 法律没有规定基金经理的义务,缺乏追究侵权责任的基础 | 第31页 |
四、小结 | 第31-33页 |
第三章 法律直接规制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法理基础 | 第33-40页 |
一、信赖义务 | 第33-35页 |
(一) 信赖义务概述 | 第33-34页 |
(二) 信赖义务与信托义务的关系 | 第34-35页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经理之间不需要界定为信托关系 | 第35页 |
二、公司法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赖义务考察 | 第35-36页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第36-40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的途径和建议 | 第40-46页 |
一、赋予基金经理信赖义务,建立法律和部门规章双层规制体系 | 第40-42页 |
(一) 建议尽快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经理的信赖义务 | 第40页 |
(二) 借鉴美国的基金经理道德准则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 第40-41页 |
(三) 明确关联人士的范围,将基金经理列为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 | 第41-42页 |
二、完善民事责任规定,建立民事救济途径 | 第42-45页 |
(一) 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 | 第42-43页 |
(二) 诉讼机制上的建议 | 第43-44页 |
(三) 违法所得“归入权”制度 | 第44-45页 |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进基金经理激励机制 | 第45-46页 |
结论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