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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2页
 一、本文选题由来第9页
 二、本文研究意义第9-10页
 三、本文论证思路第10-12页
第一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现状及规制第12-19页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个人交易现状第12-15页
  (一) 基本概念第12-14页
  (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现状第14-15页
 二、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的现状第15-19页
  (一) 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第15-16页
  (二) 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禁止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定其忠实义务第16-18页
  (三) 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不允许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第18-19页
第二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19-33页
 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第19-28页
  (一) 没有明确基金经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第19-20页
  (二) 法律没有规定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类型第20-21页
  (三) 没有规定基金经理的个人信息披露义务第21-23页
  (四) 在法律上明确规范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必要性第23-28页
 二、监管机构对个人交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过于简单武断,实效有限第28-30页
  (一) 我国目前全面禁止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第28页
  (二) “内部人”交易与内幕交易第28-30页
 三、对基金经理违法个人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太弱第30-31页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乏民事救济途径第30-31页
  (二) 法律没有规定基金经理的义务,缺乏追究侵权责任的基础第31页
 四、小结第31-33页
第三章 法律直接规制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法理基础第33-40页
 一、信赖义务第33-35页
  (一) 信赖义务概述第33-34页
  (二) 信赖义务与信托义务的关系第34-35页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经理之间不需要界定为信托关系第35页
 二、公司法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赖义务考察第35-36页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第36-40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的途径和建议第40-46页
 一、赋予基金经理信赖义务,建立法律和部门规章双层规制体系第40-42页
  (一) 建议尽快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经理的信赖义务第40页
  (二) 借鉴美国的基金经理道德准则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第40-41页
  (三) 明确关联人士的范围,将基金经理列为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第41-42页
 二、完善民事责任规定,建立民事救济途径第42-45页
  (一) 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第42-43页
  (二) 诉讼机制上的建议第43-44页
  (三) 违法所得“归入权”制度第44-45页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进基金经理激励机制第45-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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