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完善之研究--以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为背景
中文摘要 | 第4-7页 |
Abstract | 第7-10页 |
导论 | 第15-26页 |
一、选题背景 | 第15-17页 |
二、选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 第17页 |
三、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框架 | 第17-25页 |
四、选题的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25-26页 |
第一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法本质与功能诠释 | 第26-50页 |
第一节 保险保障基金的涵义与类型 | 第26-32页 |
一、称谓考辩与涵义解析 | 第26-27页 |
二、分设产寿险基金 | 第27-29页 |
三、与再保险之比较 | 第29-32页 |
第二节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发展历程之梳理 | 第32-36页 |
一、企业留存阶段 | 第34页 |
二、集中管理阶段 | 第34-35页 |
三、公司化运作阶段 | 第35页 |
四、基金的现有规模 | 第35-36页 |
第三节 保险保障基金的法本质与组织形态之阐释 | 第36-44页 |
一、辨明基金法本质之必要性 | 第36-37页 |
二、基金界定为财团法人之“证存” | 第37-40页 |
三、基金界定为公益信托之“证伪” | 第40-43页 |
四、我国基金组织形态之变迁史 | 第43-44页 |
第四节 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意义 | 第44-49页 |
一、保障保单持有人之基本权益 | 第45-47页 |
二、维系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 | 第47-48页 |
三、维护金融稳定与社会秩序之衡平 | 第48-49页 |
本章小结 基金是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之安全网 | 第49-50页 |
第二章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 | 第50-81页 |
第一节 基金的来源与筹集原则 | 第50-52页 |
一、基金主要取之于保险公司 | 第50-51页 |
二、公平与效率原则 | 第51-52页 |
第二节 基金的筹集模式选择 | 第52-60页 |
一、事前、事后与混合筹集制之区别 | 第52-54页 |
二、事前与事后筹集制之利弊剖析 | 第54-57页 |
三、事前筹集制能防范道德风险 | 第57-60页 |
第三节 基金的费率制度及其选择 | 第60-71页 |
一、固定与风险差别费率制之阐释 | 第60-61页 |
二、固定与风险差别费率制之利弊解析 | 第61-66页 |
三、我国应逐渐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制 | 第66-71页 |
第四节 基金应设置筹集上限 | 第71-76页 |
一、无上限筹集之弊端 | 第72页 |
二、其他国家(地区)均有筹集上限之设置 | 第72-75页 |
三、我国基金筹集上限之调整 | 第75-76页 |
第五节 基金不足支应时之因应措施 | 第76-80页 |
一、不足支应之原因探讨 | 第77页 |
二、其他国家(地区)的应对之策 | 第77-79页 |
三、我国基金不足支应时的路径选择 | 第79-80页 |
本章小结 逐步实现风险差别费率制 | 第80-81页 |
第三章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动用制度 | 第81-97页 |
第一节 基金的启动条件 | 第81-84页 |
一、启动条件之历史嬗递 | 第82-83页 |
二、启动条件设置:“买棺材” | 第83-84页 |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基金启动条件之借镜 | 第84-90页 |
一、美国:自主启动模式 | 第84-86页 |
二、英国:破产前启动模式 | 第86-87页 |
三、日本:经营困难启动模式 | 第87-88页 |
四、法国: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启动模式 | 第88-89页 |
五、我国台湾地区:风险前置启动模式 | 第89-90页 |
第三节 我国基金启动条件之改进 | 第90-96页 |
一、启动条件滞后性之探析 | 第91-92页 |
二、启动条件有改进之必要 | 第92-93页 |
三、“买药”与“买棺材”并重 | 第93-96页 |
本章小结 基金应被赋予事前救助功能 | 第96-97页 |
第四章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垫付制度 | 第97-121页 |
第一节 基金的垫付原则 | 第97-102页 |
一、以原保险契约为限 | 第98-99页 |
二、设置垫付限额 | 第99-101页 |
三、“最后付款人” | 第101-102页 |
第二节 基金的垫付对象 | 第102-109页 |
一、其他国家垫付对象之借镜 | 第103-106页 |
二、我国基金垫付对象之反思 | 第106-109页 |
第三节 基金的垫付范围 | 第109-112页 |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基金垫付范围之阐释 | 第109-111页 |
二、我国应分设产寿险基金的垫付范围 | 第111-112页 |
三、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基金垫付范围 | 第112页 |
第四节 基金的除外适用 | 第112-114页 |
一、高净值被保险人 | 第112-113页 |
二、高预定利率的保险契约 | 第113-114页 |
第五节 基金的垫付限额与垫付期限 | 第114-120页 |
一、全额保障之摒弃 | 第114-117页 |
二、限额垫付正当性之经济学分析 | 第117-119页 |
三、我国应设置基金的垫付期限 | 第119-120页 |
本章小结 基金不承担全额补偿 | 第120-121页 |
第五章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追偿制度 | 第121-136页 |
第一节 基金相关的法律关系 | 第121-127页 |
一、契约关系 | 第121-124页 |
二、互负义务之法律关系 | 第124-126页 |
三、补充补偿关系 | 第126-127页 |
第二节 基金补偿保单持有人之定性 | 第127-133页 |
一、仅具债务承担之形 | 第128-130页 |
二、实质乃系第三人代为清偿 | 第130-133页 |
第三节 基金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 第133-135页 |
一、追偿之必要性 | 第133页 |
二、追偿之合法性 | 第133-134页 |
三、我国应确立基金的追偿制度 | 第134-135页 |
本章小结 我国应该建立基金的追偿制度 | 第135-136页 |
结论 | 第136-138页 |
参考文献 | 第138-148页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第148-149页 |
致谢 | 第149-1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