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反思传统作品定性引发的困境 | 第10-29页 |
(一)质疑所谓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 第16-20页 |
(二)质疑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宗旨 | 第20-25页 |
(三)质疑著作人格权/财产权的二元割裂 | 第25-29页 |
二、追溯作品为“物”的哲学根基 | 第29-43页 |
(一)文本的定型:从低贱的模仿术到抽象的“形式” | 第30-35页 |
(二)意旨的消解:从“物”之外部定在到“作者死了” | 第35-43页 |
三、锻造作品为“物”的法学可能 | 第43-61页 |
(一)概念工具:从罗马法“无体物”到大清律“著作物” | 第43-56页 |
(二)制度安排:复归民法理念,沟通物权法与著作权法 | 第56-61页 |
四、铺就作品为“物”的实践出路 | 第61-72页 |
(一)纯粹著作财产权:“物”本体到财产本权的逻辑延伸 | 第61-66页 |
(二)厘清文化脉络/社会评价体系:作品署名与著作权转让登记 | 第66-68页 |
(三)作品凝聚人格利益的唯一可能:自然人作者感情利益的负载 | 第68-72页 |
结语 | 第72-73页 |
参考文献 | 第73-85页 |
后记 | 第85-8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