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1-5页 |
| Abstract | 第5-7页 |
| 目录 | 第7-9页 |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一项有待与实践结合的课题 | 第9-11页 |
| 第二章 该论题研究的现实困境与司法难题 | 第11-18页 |
| 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之诉讼后果研究的现实困境——对“违反法定程序”之界定 | 第11-14页 |
| (一) “违反法定程序”中“违法”的内涵 | 第11-13页 |
| (二) “违反法定程序”中“程序”的界定 | 第13-14页 |
| 二、该论题研究下的理论与司法难题 | 第14-18页 |
| (一) 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一律都应当撤销? | 第15页 |
| (二) 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以后是否一律允许无限制的重作? | 第15-16页 |
| (三) 如果不一律撤销,针对不撤销的程序违法行为,现有的诉讼处理模式是否妥帖和完善? | 第16-18页 |
| 第三章 当前我国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问题的学理论争 | 第18-33页 |
| 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下“一律撤销”制度的存废之争 | 第18-23页 |
| (一) 学界相关争议的介绍 | 第18-19页 |
| (二) 笔者的观点与态度 | 第19-23页 |
| 二、与“是否撤销”相关联的两个疑问——对撤销判决的进一步思考 | 第23-33页 |
| 第四章 、不同法域下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境遇 | 第33-40页 |
| 一、英美法系 | 第33-34页 |
| (一) 英国 | 第33-34页 |
| (二) 美国 | 第34页 |
| 二、大陆法系 | 第34-40页 |
| (一) 法国 | 第34-35页 |
| (二) 德国 | 第35-38页 |
| (三) 西班牙 | 第38页 |
| (四) 我国台湾地区 | 第38-40页 |
| 第五章 走出理论与现实的困境——对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之诉讼后果模式的思考 | 第40-48页 |
| 一、严格控制“撤销判决”的适用范围 | 第40-43页 |
| (一)“撤销判决”仅该违法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以及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 | 第40-41页 |
| (二) “撤销判决”仅程序违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实质影响时适用 | 第41页 |
| (三) “撤销判决”均对羁束与自由裁量程序违法行为适用 | 第41-42页 |
| (四) “撤销判决”仅侵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时适用 | 第42-43页 |
| 二、正确树立程序独立价值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对撤销以后的重作加以必要限制 | 第43-44页 |
| (一) 事实的限制 | 第43-44页 |
| (二) 权力的限制 | 第44页 |
| 三、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补正的相关规定 | 第44-48页 |
| (一) 行政程序的违法须是轻微的 | 第45页 |
| (二) 必须以程序违法不影响行政决定的作出为限 | 第45-46页 |
| (三) 补正需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终结前作出 | 第46-48页 |
| 结语 | 第48-49页 |
| 参考文献 | 第49-52页 |
| 致谢 | 第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