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绪论 | 第9-10页 |
第一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规制 | 第10-18页 |
第一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背景 | 第10-13页 |
一、我国信息网络及网络犯罪的现状 | 第10页 |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 | 第10-11页 |
三、网络犯罪的特征 | 第11-12页 |
四、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 | 第12-13页 |
第二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规制 | 第13-18页 |
一、我国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梳理 | 第13-14页 |
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 | 第14-18页 |
第二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侵害法益与行为类型 | 第18-27页 |
第一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 | 第18-22页 |
一、“利用”的“非法”的征表 | 第18-19页 |
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益类型限缩 | 第19-20页 |
三、“情节严重”的判断 | 第20-22页 |
四、“发布信息”的认定 | 第22页 |
第二节 作为预备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实害犯的未遂 | 第22-27页 |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益内涵的廓清 | 第23-24页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法的现实需要 | 第24-26页 |
三、对现实困境的合理求解 | 第26-27页 |
第三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体与主观罪过 | 第27-31页 |
第一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体的范围 | 第27-28页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界定 | 第27页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体的确定 | 第27-28页 |
第二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故意的内容 | 第28-31页 |
一、“为了犯罪”的限缩解释 | 第28-29页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 | 第29页 |
三、主观不法要素的证明 | 第29-31页 |
第四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反思 | 第31-42页 |
第一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设置缺乏正当性考虑 | 第31-35页 |
一、预备犯可罚性根据的缺失 | 第31-32页 |
二、实质预备犯的设置缺乏正当性 | 第32-33页 |
三、预防型立法模式的否定 | 第33-35页 |
第二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造成行为界限的模糊 | 第35-38页 |
一、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临界点难以区分 | 第35-36页 |
二、立法导致违法性判断的弱化 | 第36-37页 |
三、“危险”的“危险”不可罚—基于犯罪形态的限缩 | 第37-38页 |
第三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风险刑法”理念的否定 | 第38-42页 |
一、“风险社会”的“风险”与刑法理论中“风险”无涉 | 第38-40页 |
二、风险刑法的功利性风险防控之风不可长 | 第40-42页 |
结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6页 |
致谢 | 第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