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治、法律论文--法律论文--中国法律论文--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论文

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看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3页
前言第13-17页
 研究意义第14页
 研究现状第14-16页
 研究思路第16-17页
第一章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及其危害后果第17-26页
 第一节 回看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第17-21页
  一、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发端第17-18页
  二、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扩大及恶化阶段第18-19页
  三、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事后处理、调查、灾后重建阶段第19-21页
 第二节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危害第21-23页
  一、 对环境的影响第21-22页
  二、 对居民的影响第22-23页
  三、 经济和财产损失第23页
 第三节 核风险的普遍性第23-26页
第二章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及评判第26-37页
 第一节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人为因素分析第26-33页
  一、 缺乏核风险预防意识——否认事故发生可能性第26-27页
  二、 核设施选址不善——地震带与核电站之间的天然矛盾第27页
  三、 未履行核设施退役程序——福岛第一核电站超期服役第27-28页
  四、 应急防护系统存在不足——供电系统断电第28-29页
  五、 放射性废物管理不到位——放射性废水排放和泄漏第29页
  六、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缺失——耽误决策和救援,引起公众恐慌第29-30页
  七、 核安全监管体系设置不当——政府处理措施混乱,监管机关分工不清第30-31页
  八、 监督检查制度存在漏洞——政府监管不严,企业责任缺失第31-32页
  九、 核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灾后损害赔偿救济工作不充分第32页
  十、 未启用国际合作机制——拒绝外部援助第32-33页
 第二节 对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人为因素的评判第33-37页
  一、 违反《核安全公约》第33-34页
  二、 违反《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第34页
  三、 违反《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第34-35页
  四、 意图规避《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第35页
  五、 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5-36页
  六、 未严格执行《原子能基本法》、《核能源灾害特别措施法》、《灾害对策基本法》第36-37页
第三章 我国核能发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第37-48页
 第一节 我国核能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第37-39页
 第二节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第39-43页
  一、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进程第39-40页
  二、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第40-41页
  三、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法律制度第41-43页
 第三节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第43-48页
  一、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未将安全要素考虑在内第43-44页
  二、 关于核设施选址的环境影响评价缺少公众参与环节第44页
  三、 核设施退役制度的不足第44页
  四、 核事故应急制度的不足第44-45页
  五、 未对放射性废物排放的排污许可证做出明确规定第45页
  六、 核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缺失第45-46页
  七、 监督检查制度的不足第46页
  八、 对涉核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普遍过轻第46页
  九、 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缺失第46-48页
第四章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第48-57页
 第一节 对由福岛核泄漏事故前车之鉴发现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的完善建议第48-55页
  一、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中加入安全要素第48-49页
  二、 在关于核设施选址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入公众参与环节第49-50页
  三、 对核设施退役制度的完善第50页
  四、 对核事故应急制度的完善第50-51页
  五、 对放射性废物排放的排污许可证做出明确规定第51页
  六、 设立核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第51-52页
  七、 对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第52-53页
  八、 对涉核企业法律责任的完善第53-54页
  九、 设立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第54-55页
 第二节 对可能影响我国核能安全发展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建议第55-57页
  一、 对建立核事故应急演习制度的分析及建议第55页
  二、 对执法监督机关法律责任缺失的分析及完善建议第55-56页
  三、 对建立循环经济语境中涉核企业合作与互助机制的分析及建议第56-57页
参考文献第57-59页
致谢第59-60页
个人简历第60页
发表的学术论文第60页

论文共60页,点击 下载论文
上一篇:关于建立管道天然气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研究
下一篇: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