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第1-8页 |
前言 | 第8-12页 |
第一章 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 第12-58页 |
第一节 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在近代德国的勃兴 | 第12-18页 |
一、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引发的信仰危机 | 第12-14页 |
二、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作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登场 | 第14-18页 |
第二节 普芬道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 第18-40页 |
一、普芬道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支点 | 第18-23页 |
二、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概念与本质的阐述 | 第23-27页 |
三、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种类的划分 | 第27-30页 |
四、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来源的分析 | 第30-39页 |
五、小结 | 第39-40页 |
第三节 沃尔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 第40-58页 |
一、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支点 | 第41-47页 |
二、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的人与物 | 第47-51页 |
三、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的意思表示 | 第51-54页 |
四、小结 | 第54-58页 |
第二章 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初步形成 | 第58-95页 |
第一节 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与民法学的融合 | 第58-68页 |
一、近代德国自然法学对私法问题的偏好 | 第58-62页 |
二、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向民法学的移植 | 第62-68页 |
第二节 从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到私权一般理论 | 第68-95页 |
一、18 世纪后期德国法学方法论的革新 | 第68-76页 |
二、18 世纪晚期德国民法学者对私权一般问题的探索 | 第76-87页 |
三、私权一般理论的雏形 | 第87-95页 |
第三章 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在潘得克吞法学时代的发展 | 第95-127页 |
第一节 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私权一般理论 | 第95-102页 |
一、潘得克吞法学的兴起 | 第95-97页 |
二、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私权一般理论概观 | 第97-101页 |
三、早期潘得克吞法学私权一般理论的特征 | 第101-102页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理论:私权一般理论的另一种表达 | 第102-118页 |
一、法律关系概念的缘起 | 第102-103页 |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 | 第103-115页 |
三、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的传播 | 第115-118页 |
第三节 潘得克吞法学私权一般理论的成熟形态 | 第118-127页 |
一、温德夏私权一般理论的主要成果 | 第119-124页 |
二、私权一般理论体系架构的定型 | 第124-127页 |
第四章 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 第127-166页 |
第一节 私权一般理论产生之前的民法体系: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 | 第127-144页 |
一、早期罗马法中的体系化萌芽 | 第127-130页 |
二、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体系 | 第130-135页 |
三、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 | 第135-138页 |
四、中世纪罗马法学者对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改进 | 第138-143页 |
五、《拿破仑法典》的体系 | 第143-144页 |
第二节 私权一般理论与民法思维范式的转型 | 第144-155页 |
一、古罗马法学家的思维范式解读 | 第144-148页 |
二、私权一般理论表征的民法思维范式 | 第148-155页 |
第三节 以私权一般理论为学理基础的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 | 第155-166页 |
一、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及其与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主要差别 | 第155-156页 |
二、私权一般理论与潘得克吞式民法典总则的形成 | 第156-160页 |
三、私权一般理论与潘得克吞式民法典分则的体系构造 | 第160-163页 |
四、小结 | 第163-166页 |
第五章 民法体系演变史视野下的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 | 第166-214页 |
第一节 民法体系演变史对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启示 | 第166-177页 |
一、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 | 第166-168页 |
二、民法体系与民法学理传统可能存在一定的间隙 | 第168-169页 |
三、民法体系具有模式性并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 第169-171页 |
四、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创新空间 | 第171-177页 |
第二节 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基本思路 | 第177-214页 |
一、我国民法典总则的设置及其体系构造 | 第177-188页 |
二、我国民法典分则的体系构造 | 第188-214页 |
结语 | 第214-216页 |
参考文献 | 第216-235页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第235-237页 |
论文摘要(中文) | 第237-243页 |
论文摘要(英文) | 第243-249页 |
后记 | 第249-2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