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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倾向

前言第1-9页
第一章 法院地法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的途径第9-25页
 第一节 传统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情形第9-18页
  一、 按照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法院地法第9-12页
   (一) 侵权行为领域第9-10页
   (二) 婚姻家庭领域第10-11页
   (三)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第11页
   (四) 在程序问题领域第11-12页
  二、 依冲突规则指引之外,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途径第12-18页
   (一) 由于连接因素的缺乏,冲突规范无法发挥作用,从而适用法院地法第12-13页
   (二) 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但该法内容未查明,转而适用法院地法第13-14页
   (三) 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从而适用法院地法第14-15页
   (四) 利用识别适用法院地法第15-16页
   (五) 采纳反致制度,使法院地法能够得到适用第16-18页
   (六) 在法律规避制度中,规定规避内国法绝对无效,以保障内国法(法院地法)的权威第18页
 第二节 现代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理论与实践第18-25页
  一、 柯里 政府利益分析说第19-21页
  二、 艾伦茨维格 法院地法说第21-22页
  三、 里斯 最密切联系理论第22-25页
第二章 对法院地法适用的思考第25-40页
 第一节 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根源第25-29页
  一、 实现国际私法基本功能之一--法律选择功能的需要第25-26页
  二、 “主权优位”观念的束缚第26-27页
  三、 由于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而不可避免的后果第27-28页
  四、 由于各国法官对本国法律的熟悉第28-29页
 第二节 法院地法适用的作用及其倾向所产生的影响第29-34页
  一、 对冲突规范的作用第29-32页
   (一) 使冲突规范得到正常运用,发挥其作用第29页
   (二) 对冲突规范的替代作用第29-30页
   (三) 对冲突规范的干扰作用第30页
   (四) 对冲突规范的改良作用第30-32页
  二、 对国际民事诉讼的影响第32-33页
   (一) 有可能造成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困难第32页
   (二) 一定程度上促使当事人“选购法院”第32页
   (三) 会促使国家采取各种手段扩大法院管辖权第32-33页
  三、 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第33-34页
 第三节 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及其倾向的评价第34-40页
  一、 由于历史发展原因从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第34-35页
  二、 法院地法的适用与外国法的适用之间的矛盾斗争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第35-37页
  三、 法院地法倾向应被合理限制第37-40页
第三章 对法院地法倾向的合理限制第40-49页
 第一节 对于有关程序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的限制第40-43页
 第二节 在冲突规范的相关制度与方法上适度限制法院地法的过度适用第43-49页
  一、 对传统冲突规范制度中某些做法的限制第43-46页
   (一) 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代之以法院地法的限制第43-44页
   (二) 对“不诚实的识别”的限制第44页
   (三) 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运用的限制第44-45页
   (四) 对采纳反致制度扩大法院地法适用的限制第45-46页
  二、 对现代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限制第46-49页
结语第49-51页
参考书目与论文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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