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9页 |
第一章 法院地法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的途径 | 第9-25页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情形 | 第9-18页 |
一、 按照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法院地法 | 第9-12页 |
(一) 侵权行为领域 | 第9-10页 |
(二) 婚姻家庭领域 | 第10-11页 |
(三)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 | 第11页 |
(四) 在程序问题领域 | 第11-12页 |
二、 依冲突规则指引之外,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途径 | 第12-18页 |
(一) 由于连接因素的缺乏,冲突规范无法发挥作用,从而适用法院地法 | 第12-13页 |
(二) 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但该法内容未查明,转而适用法院地法 | 第13-14页 |
(三) 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从而适用法院地法 | 第14-15页 |
(四) 利用识别适用法院地法 | 第15-16页 |
(五) 采纳反致制度,使法院地法能够得到适用 | 第16-18页 |
(六) 在法律规避制度中,规定规避内国法绝对无效,以保障内国法(法院地法)的权威 | 第18页 |
第二节 现代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 第18-25页 |
一、 柯里 政府利益分析说 | 第19-21页 |
二、 艾伦茨维格 法院地法说 | 第21-22页 |
三、 里斯 最密切联系理论 | 第22-25页 |
第二章 对法院地法适用的思考 | 第25-40页 |
第一节 法院地法得到适用的根源 | 第25-29页 |
一、 实现国际私法基本功能之一--法律选择功能的需要 | 第25-26页 |
二、 “主权优位”观念的束缚 | 第26-27页 |
三、 由于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而不可避免的后果 | 第27-28页 |
四、 由于各国法官对本国法律的熟悉 | 第28-29页 |
第二节 法院地法适用的作用及其倾向所产生的影响 | 第29-34页 |
一、 对冲突规范的作用 | 第29-32页 |
(一) 使冲突规范得到正常运用,发挥其作用 | 第29页 |
(二) 对冲突规范的替代作用 | 第29-30页 |
(三) 对冲突规范的干扰作用 | 第30页 |
(四) 对冲突规范的改良作用 | 第30-32页 |
二、 对国际民事诉讼的影响 | 第32-33页 |
(一) 有可能造成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困难 | 第32页 |
(二) 一定程度上促使当事人“选购法院” | 第32页 |
(三) 会促使国家采取各种手段扩大法院管辖权 | 第32-33页 |
三、 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 | 第33-34页 |
第三节 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及其倾向的评价 | 第34-40页 |
一、 由于历史发展原因从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 第34-35页 |
二、 法院地法的适用与外国法的适用之间的矛盾斗争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 第35-37页 |
三、 法院地法倾向应被合理限制 | 第37-40页 |
第三章 对法院地法倾向的合理限制 | 第40-49页 |
第一节 对于有关程序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的限制 | 第40-43页 |
第二节 在冲突规范的相关制度与方法上适度限制法院地法的过度适用 | 第43-49页 |
一、 对传统冲突规范制度中某些做法的限制 | 第43-46页 |
(一) 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代之以法院地法的限制 | 第43-44页 |
(二) 对“不诚实的识别”的限制 | 第44页 |
(三) 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运用的限制 | 第44-45页 |
(四) 对采纳反致制度扩大法院地法适用的限制 | 第45-46页 |
二、 对现代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限制 | 第46-49页 |
结语 | 第49-51页 |
参考书目与论文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