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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11页
1. 法官造法概述第11-21页
   ·法官为什么要造法第11-14页
     ·法律本身的缺陷第11-13页
     ·司法本质特征决定了法官造法第13-14页
   ·法官造法的含义及特征第14-18页
     ·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第14-15页
     ·大陆法系的法官造法第15-16页
     ·法官造法的含义及特征第16-18页
   ·法官造法的途径及限度第18-21页
     ·法官造法的途径第18-19页
     ·法官造法的限度第19-21页
2. 我国法官造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第21-28页
   ·关于法官造法的两种观点第21页
   ·我国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分析第21-24页
     ·现有法律的滞后和不足决定了法官造法的必要性第21-22页
     ·法官能为法律生成提供直接经验决定了法官造法的必要性第22页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行使造法权力第22-23页
     ·法官现实中大量“造法”行为的存在要求将法官造法制度化第23页
     ·法官造法符合世界司法改革潮流第23-24页
   ·我国法官造法可行性分析第24-28页
     ·现有政治体制下法官造法权的合理空间第24-25页
     ·我国有着运用判例的悠久传统第25-26页
     ·我国已初步具备建立判例制度的组织和人员保障第26页
     ·“典型案例”的良好示范作用证明法官造法可行第26-28页
3. 我国法官造法的对策第28-35页
   ·科学界定我国法官造法的范围第28-29页
   ·我国法官造法的主体范围第29-30页
   ·增强判决说理性第30-31页
   ·法官于“法律间隙”内造法不应过于“法律化”第31-32页
   ·相关法官制度建设第32-35页
结语第35-36页
参考文献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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