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3-11页 |
Abstract | 第11-17页 |
绪论 | 第28-33页 |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现状 | 第28-29页 |
(一) 研究对象 | 第28页 |
(二) 研究现状 | 第28-29页 |
二、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 第29-33页 |
(一) 研究意义 | 第29-30页 |
(二) 研究方法 | 第30-33页 |
第一章 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基本定位 | 第33-66页 |
第一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的概念 | 第33-44页 |
一、证明责任的本体溯源 | 第33-36页 |
(一) 证明责任的历史之源 | 第33-34页 |
(二) 证明责任的字源比较 | 第34-35页 |
(三) 证明责任概念的内涵发展 | 第35-36页 |
二、证明责任的产生原因 | 第36-39页 |
(一) 证据裁判主义的确立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 第36-37页 |
(二) 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是其产生的前提原因 | 第37-38页 |
(三) 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明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 | 第38-39页 |
三、证明责任的基本要素 | 第39-44页 |
(一) 证明主体 | 第40页 |
(二) 主张与抗辩 | 第40-42页 |
(三) 待证事实 | 第42页 |
(四) 证明分配 | 第42页 |
(五) 证明行为 | 第42-43页 |
(六) 证明标准 | 第43页 |
(七) 结果承担 | 第43-44页 |
第二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制度背景——诉讼模式 | 第44-48页 |
一、两大法系检察官证明责任概述 | 第44-46页 |
(一) 英美法系检察官证明责任 | 第44-45页 |
(二) 大陆法系检察官证明责任 | 第45-46页 |
二、诉讼模式的差异导致证明责任不同特点 | 第46-48页 |
(一)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静态性和英美法系证明责任的动态性 | 第46-47页 |
(二)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形式性和英美法系证明责任的实质性 | 第47页 |
(三)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模糊性和英美法系证明责任的明确性 | 第47-48页 |
第三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的性质、结构和形态 | 第48-60页 |
一、研究证明责任性质的范式转变 | 第48-53页 |
(一) 权利——义务——制裁(职权——职责——制裁) | 第49-51页 |
(二) 胜诉期待——法定内在负担——败诉风险 | 第51-53页 |
(三) 证明责任的性质和双重特征 | 第53页 |
二、证明责任的内在结构和外在形态 | 第53-60页 |
(一) 证明责任的双元素结构 | 第53-56页 |
(二) 证明责任的渐进式形态 | 第56-58页 |
(三) 从结构和形态的视角看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的类型 | 第58-60页 |
第四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60-66页 |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必要的区别和联系 | 第60-64页 |
(一) 证明必要的概念 | 第60-61页 |
(二) 证明责任和证明必要的区别 | 第61-63页 |
(三) 证明责任和证明必要的联系 | 第63-64页 |
二、检察官证明责任与警察查明责任、法官判明责任的联系区别 | 第64-66页 |
(一) 检察官证明责任与警察查明责任、法官判明责任之联系 | 第64-65页 |
(二) 检察官证明责任与警察查明责任、法官判明责任之区别 | 第65-66页 |
第二章 法律推定——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内容质度 | 第66-111页 |
第一节 推定的基本概念 | 第66-85页 |
一、推定的涵义和基础 | 第66-70页 |
(一) 推定的涵义 | 第66-68页 |
(二) 推定的基础——经验法则 | 第68-70页 |
二、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 | 第70-80页 |
(一) 事实推定的概念、特征和实质 | 第71-74页 |
(二) 法律推定的概念和特征 | 第74-75页 |
(三) 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之区别 | 第75-77页 |
(四) 事实推定概念存在之必要性 | 第77-80页 |
三、推定的其它分类和比较 | 第80-85页 |
(一) 可反驳推定和不可反驳推定 | 第80页 |
(二) 强制性推定和允许性推定 | 第80-82页 |
(三) 直接推定和推论推定 | 第82-83页 |
(四) 不可反驳推定与法律拟制 | 第83-85页 |
第二节 推定于证明之意义 | 第85-98页 |
一、事实推定产生证明必要 | 第87-89页 |
(一) 事实推定的证明意义 | 第87-88页 |
(二) 事实推定降低证明标准 | 第88-89页 |
(三) 事实推定产生证明必要 | 第89页 |
二、法律推定产生证明责任——法律推定是证明责任的内容质度 | 第89-95页 |
(一) 法律推定的证明意义 | 第89-90页 |
(二) 法律推定产生证明责任 | 第90-92页 |
(三) 法律推定产生证明责任的形态分析 | 第92-95页 |
三、从推定角度对证明责任和证明必要的再比较 | 第95-98页 |
(一) 证明必要具有可移转性 | 第95-96页 |
(二) 证明责任具有不可移转性 | 第96-98页 |
第三节 检察官证明责任产生的原理 | 第98-111页 |
一、“谁主张、谁举证”——检察官证明责任产生的基础原则 | 第98-101页 |
(一) “谁主张,谁举证”的涵义 | 第98-99页 |
(二) “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作用及其隐含之推定 | 第99-100页 |
(三) “谁主张,谁举证”的局限性及其深化发展 | 第100-101页 |
二、无罪推定——检察官证明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则 | 第101-106页 |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性质 | 第101-103页 |
(二) 无罪推定原则对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基本要求 | 第103-104页 |
(三) 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排斥刑事证明责任的例外分配 | 第104-106页 |
三、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 | 第106-111页 |
(一) 检察官客观义务概述 | 第106-107页 |
(二) 客观义务对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双重影响 | 第107-109页 |
(三) 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并行不悖 | 第109-111页 |
第三章 被告人证明责任与检察官证明责任内容的消长互动 | 第111-137页 |
第一节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 | 第111-125页 |
一、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及分析 | 第111-116页 |
(一)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学说 | 第111-113页 |
(二) 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学说 | 第113-114页 |
(三)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简要比较 | 第114-115页 |
(四)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第115-116页 |
二、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 第116-125页 |
(一)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必要性 | 第116-120页 |
(二) 被告人承担刑事证明责任的相对性 | 第120-123页 |
(三)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形式 | 第123-125页 |
第二节 国外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例比较 | 第125-131页 |
一、对部分犯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 | 第126-128页 |
(一) 英美法系 | 第126-127页 |
(二) 大陆法系 | 第127页 |
(三) 日本 | 第127-128页 |
二、对合法辩护理由和犯罪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 | 第128-130页 |
(一) 英美法系 | 第128-129页 |
(二) 大陆法系及日本 | 第129-130页 |
三、对程序事实的证明责任 | 第130-131页 |
(一) 英美法系 | 第130-131页 |
(二) 大陆法系及日本 | 第131页 |
第三节 我国刑事法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例 | 第131-137页 |
一、严格界定我国刑事法中不利被告人的法律推定 | 第131-133页 |
二、我国刑事法中不利被告人法律推定的若干情形 | 第133-135页 |
(一) 刑法典中不利被告人的法律推定 | 第133页 |
(二) 刑事诉讼法典中不利被告人的法律推定 | 第133-134页 |
(三) 司法解释中不利被告人的法律推定 | 第134-135页 |
三、不利被告人的学理型推定 | 第135-137页 |
(一) 严格责任理论 | 第135页 |
(二) 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理论 | 第135-136页 |
(三) 期待可能性理论 | 第136-137页 |
第四章 证明对象——检察官证明责任的范围量度 | 第137-164页 |
第一节 检察官证明对象概述 | 第137-146页 |
一、检察官证明对象的概念 | 第137-145页 |
(一) 两大法系和我国关于证明对象的学说 | 第137-141页 |
(二) 检察官证明对象是诉点事实和争点事实 | 第141-142页 |
(三) 对诉点事实和争点事实的进一步划分 | 第142-145页 |
二、检察官证明对象的特点 | 第145-146页 |
(一) 证明对象因检察官指控而产生 | 第145页 |
(二) 证明对象因案件事实而固定 | 第145-146页 |
(三) 证明对象因被告人抗辩而变化 | 第146页 |
第二节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 第146-149页 |
一、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内容量度 | 第147页 |
(一) 证明对象明确了控辩双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 | 第147页 |
(二) 证明对象限定了法官承担判明责任的范围 | 第147页 |
二、证明责任实现证明对象的目标任务 | 第147-149页 |
(一) 第一个真伪不明的克服——证明对象提出时 | 第148页 |
(二) 第二个真伪不明的克服——证明对象证明后 | 第148-149页 |
第三节 检察官证明对象的内容 | 第149-161页 |
一、实体事实 | 第149-155页 |
(一) 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 第150-152页 |
(二) 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对检察官证明对象的影响 | 第152-153页 |
(三)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及对检察官证明对象的影响 | 第153-155页 |
二、程序事实 | 第155-157页 |
(一) 程序事实的界定 | 第156页 |
(二) 程序事实证明的特点 | 第156-157页 |
三、关于证据事实 | 第157-161页 |
(一) 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 第158-159页 |
(二) 证据事实的内容 | 第159-160页 |
(三) 证据事实归属于实体事实或程序事实 | 第160-161页 |
第四节 无需检察官证明的内容 | 第161-164页 |
一、司法认知的事实 | 第161-163页 |
二、推定的事实 | 第163-164页 |
第五章 被告人陈述形态与检察官证明责任范围的增减互动 | 第164-185页 |
第一节 被告人沉默和消极否认与检察官基本型证明责任 | 第164-168页 |
一、被告人沉默 | 第165-166页 |
二、被告人的消极(单纯)否认 | 第166-167页 |
三、被告人沉默和消极否认形成了检察官基本型证明责任 | 第167-168页 |
(一) 沉默和消极否认没有改变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对象范围 | 第167-168页 |
(二) 沉默和消极否认没有改变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履行繁简 | 第168页 |
第二节 被告人自白与检察官收缩型证明责任 | 第168-179页 |
一、被告人自白的概念 | 第168-171页 |
(一) 自白的基本界定 | 第168-169页 |
(二) 自白的广狭之分 | 第169-170页 |
(三) 自白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170-171页 |
二、被告人自白规则 | 第171-175页 |
(一) 自白任意性规则 | 第171-173页 |
(二) 自白补强规则 | 第173-174页 |
(三) 自白规则的意义 | 第174-175页 |
三、被告人自白形成了检察官收缩型证明责任 | 第175-179页 |
(一) 被告人自白免除和减少了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对象范围 | 第175-176页 |
(二) 被告人自白免除和简化了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履行程序 | 第176-178页 |
(三) 完善我国被告人自白对检察官证明责任减免效力 | 第178-179页 |
第三节 被告人抗辩与检察官扩张型证明责任 | 第179-185页 |
一、被告人抗辩的情形 | 第179-181页 |
(一) 对诉点事实的抗辩 | 第180页 |
(二) 对实体推定事实的抗辩 | 第180-181页 |
(三) 对程序推定事实的抗辩 | 第181页 |
二、被告人抗辩的性质 | 第181-183页 |
(一) 被告人抗辩具有两种证明性质 | 第181-182页 |
(二) 被告人两种抗辩的性质之比较 | 第182-183页 |
三、被告人抗辩形成了检察官扩张型证明责任 | 第183-185页 |
(一) 被告人抗辩增加了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对象范围 | 第183-184页 |
(二) 被告人抗辩增加了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履行程序 | 第184-185页 |
第六章 证明标准——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履行尺度 | 第185-202页 |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 第185-193页 |
一、证明标准概念及其分类 | 第185-187页 |
(一) 证明标准的概念 | 第185-186页 |
(二) 证明标准的分类 | 第186-187页 |
二、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187-189页 |
(一) 同类概念比较 | 第187-188页 |
(二) 异类概念比较 | 第188-189页 |
三、证明标准的延伸 | 第189-193页 |
(一) 证明与释明、疏明(稀明) | 第190页 |
(二)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 第190-191页 |
(三) 表见证明 | 第191-193页 |
第二节 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 | 第193-197页 |
一、自由心证的概念 | 第193-194页 |
二、自由心证的历史发展 | 第194-195页 |
三、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的辩证关系 | 第195-197页 |
(一) 证明标准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 | 第195-196页 |
(二) 证明标准是对自由心证的规范制约 | 第196-197页 |
第三节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的关系 | 第197-202页 |
一、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根据 | 第198-199页 |
(一) 证明主体履行证明责任产生证明标准 | 第198-199页 |
(二) 不同的证明责任产生不同的证明标准 | 第199页 |
二、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的履行尺度 | 第199-200页 |
(一) 证明标准指引证明责任的履行方向 | 第199页 |
(二) 证明标准决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卸除 | 第199-200页 |
三、证明标准是证明责任的调节手段 | 第200-202页 |
(一)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调节证明责任的行为内容 | 第200页 |
(二) 证明标准的高低间接调节证明责任的分配效果 | 第200-202页 |
第七章 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与检察官证明责任履行的难易互动 | 第202-225页 |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第202-210页 |
一、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的原因 | 第202-206页 |
(一) 证明主体差异导致证明标准层次性 | 第202-203页 |
(二) 证明性质差异导致证明标准层次性 | 第203-204页 |
(三) 证明对象差异导致证明标准层次性 | 第204-205页 |
(四) 案件性质差异导致证明标准层次性 | 第205-206页 |
二、两大法系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的体现 | 第206-210页 |
(一) 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第207-208页 |
(二) 大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第208-210页 |
第二节 构建我国检察官证明标准的三个层次形态 | 第210-220页 |
一、引进盖然性理论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必然选择 | 第210-211页 |
二、建构我国检察官证明标准的层次形态 | 第211-218页 |
(一) 确定无疑标准——99%以上盖然性 | 第211-214页 |
(二) 确信排疑标准——80%以上盖然性 | 第214-216页 |
(三) 优势可信标准——50%以上盖然性 | 第216-218页 |
三、我国检察官证明标准与法官判明标准的一致性 | 第218-220页 |
(一) 标准不一致导致检察官根本无法履行证明责任 | 第218页 |
(二) 标准不一致导致检察官证明行为的混乱和滥用 | 第218-219页 |
(三) 标准一致并不意味着事实认定的结果完全相同 | 第219-220页 |
第三节 证明标准层次性与检察官证明责任履行难易互动的案例解读 | 第220-225页 |
一、确定无疑证明标准体现检察官严格型证明责任 | 第220-222页 |
二、确信排疑证明标准体现检察官趋弱型证明责任 | 第222-223页 |
三、优势可信证明标准体现检察官轻易型证明责任 | 第223-225页 |
第八章 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 | 第225-254页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的基本前提——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 第225-231页 |
一、反对自证其罪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基本准则 | 第226-228页 |
(一) 反对自证其罪的基本含义 | 第226-227页 |
(二) 反对自证其罪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 | 第227页 |
(三) 反对自证其罪是无罪推定的基本保障 | 第227-228页 |
二、如实供述义务与证明责任制度的根本冲突 | 第228-229页 |
(一) 如实供述义务否定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前提 | 第228页 |
(二) 如实供述义务扭曲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性质 | 第228-229页 |
(三) 如实供述义务破坏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 第229页 |
三、取消被告人如实供述义务的意义 | 第229-231页 |
(一) 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真正得以承认 | 第229页 |
(二) 证明责任制度真正得以建立 | 第229-230页 |
(三) 刑讯逼供现象真正得以遏制 | 第230-231页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的根本要求——确立科学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和分配内容 | 第231-245页 |
一、确立科学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基本原理 | 第231-236页 |
(一)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简要分析 | 第231-232页 |
(二) 对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若干观点的简要述评 | 第232-235页 |
(三) 确立以无罪推定为原则、不利推定为例外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理 | 第235-236页 |
二、严格限制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 | 第236-240页 |
(一) 我国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现实条件分析 | 第237-238页 |
(二) 严格限制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范围的方式和途径 | 第238-239页 |
(三) 鼓励被告人充分行使和积极履行证明必要以实现有效辩护 | 第239-240页 |
三、特殊情况下公正而适当地减轻检察官的证明责任 | 第240-245页 |
(一) 确立对被告人不利推定的利益衡量的具体规则 | 第240-242页 |
(二) 完善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情形 | 第242-244页 |
(三) 明确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形态和程序 | 第244-245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 第245-254页 |
一、明确我国检察官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证明责任 | 第245-249页 |
(一) 程序事实应当纳入检察官证明对象的范围 | 第245-246页 |
(二) 检察官在庭审前应当履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义务 | 第246-247页 |
(三) 检察官在庭审中应当履行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 第247-249页 |
二、合理确定检察官证明责任与法官庭外调查权之界限 | 第249-254页 |
(一) 法官不应承担刑事证明责任 | 第249-251页 |
(二) 法官庭外调查权存在的必要 | 第251-252页 |
(三) 合理确定检察官证明责任与法官庭外调查权之界限 | 第252-254页 |
结论 | 第254-267页 |
一、观点概述 | 第254-258页 |
二、个人见解 | 第258-266页 |
(一) 关于检察官证明责任的三个维度和三个互动 | 第258页 |
(二) 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和双重特征 | 第258-259页 |
(三) 关于证明责任的内在结构和外在形态 | 第259-260页 |
(四) 关于证明必要的概念性质和双重属性及其与证明责任的区别 | 第260页 |
(五) 关于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之比较及事实推定概念存在的必要性 | 第260-262页 |
(六) 关于法律推定产生证明责任,事实推定产生证明必要 | 第262页 |
(七)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 第262-263页 |
(八) 关于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 | 第263-264页 |
(九) 关于检察官证明对象包括静态的诉点事实和动态的争点事实 | 第264页 |
(十) 关于被告人陈述形态形成了检察官证明责任范围的三种类型 | 第264-265页 |
(十一) 关于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的关系及其对证明责任的调节作用 | 第265页 |
(十二) 关于我国检察官证明标准层次形态及其相对应的证明责任难易类型 | 第265-266页 |
(十三) 关于完善我国检察官证明责任制度的基本思路 | 第266页 |
三、研究不足 | 第266-267页 |
参考文献 | 第267-27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