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1-18页 |
第一节 重整概述 | 第11-13页 |
一、重整的定义 | 第11页 |
二、重整制度的产生 | 第11-12页 |
三、重整的特征 | 第12-13页 |
第二节 有担保债权的界定 | 第13-16页 |
一、本文所论“有担保债权”的界定 | 第14-15页 |
二、与其他相关概念比较 | 第15-16页 |
第三节 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和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16-18页 |
一、限制的理论基础 | 第16-17页 |
二、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17-18页 |
三、小结 | 第18页 |
第二章 对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之域外立法考查 | 第18-28页 |
第一节 英国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 第19-21页 |
一、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 | 第19-20页 |
二、对有担保债权的保护 | 第20-21页 |
第二节 美国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 第21-25页 |
一、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 | 第21-23页 |
二、对有担保债权的保护 | 第23-25页 |
第三节 日本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人限制与保护 | 第25-28页 |
一、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 | 第26-27页 |
二、对有担保债权的保护 | 第27-28页 |
第三章 我国对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立法现状 | 第28-34页 |
第一节 新《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债权的立法现状 | 第28-32页 |
一、概括性规定 | 第29页 |
二、重整债权人会议制度 | 第29-30页 |
三、法院强制批准制度 | 第30-31页 |
四、强制性监督制度 | 第31-32页 |
第二节 新《企业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保护之不足 | 第32-34页 |
一、没有对重整人使用和处置担保物设定基本限制 | 第32页 |
二、对有担保债权的保护过于抽象、模糊 | 第32-33页 |
三、法院强制批准制度中对有担保债权规定的缺陷 | 第33-34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重整制度中关于有担保债权的相关立法建议 | 第34-42页 |
第一节 对有担保债权人应当给予充分的救济 | 第35-37页 |
一、向有担保债权人支付合理补偿 | 第35页 |
二、向有担保债权人支付利息 | 第35-36页 |
三、允许有担保债权人参与担保物的竞拍 | 第36页 |
四、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地位劣后的救济 | 第36-37页 |
第二节 明确允许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例外情形 | 第37-39页 |
一、担保财产变现后由有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 | 第37页 |
二、担保财产在破产重整中非不可或缺 | 第37-38页 |
三、有担保债权缺乏充分保护 | 第38页 |
四、有担保债权人自身面临破产危险 | 第38-39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法院强制批准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保护 | 第39-42页 |
一、明确确立最低限制接受原则 | 第39-40页 |
二、设定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为合理性标准 | 第40页 |
三、扩大公平对待原则的内涵 | 第40-41页 |
四、明确设立可行性原则的具体操作标准 | 第41-42页 |
结束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6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6-47页 |
后记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