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3页 |
引言 | 第13-15页 |
第一章 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15-34页 |
第一节 再审的涵义 | 第15-23页 |
一、再审概念概述 | 第15-17页 |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 第17-21页 |
三、再审的特征 | 第21-23页 |
第二节 再审的功能 | 第23-26页 |
一、就民事司法程序本身来说,再审具有在程序上对诉讼过程补强的功能 | 第23-24页 |
二、再审具有权力制约,程序监督的功能 | 第24-25页 |
三、再审具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功能 | 第25页 |
四、再审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 | 第25-26页 |
五、再审具有改变中国传统申诉观念的功能 | 第26页 |
第三节 再审的诉讼标的 | 第26-30页 |
一、一元诉讼标的说和二元诉讼标的说 | 第27-28页 |
二、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关诉讼标的立法评价 | 第28-30页 |
第四节 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30-34页 |
一、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程序价值基础——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 | 第30-31页 |
二、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权利基础——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 | 第31-32页 |
三、民事再审制度构筑的目的基础——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 | 第32-34页 |
第二章 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以大陆法系再审制度为中心 | 第34-49页 |
第一节 再审制度立法考察 | 第34-44页 |
一、德国民事再审制度 | 第35-36页 |
二、法国民事再审制度 | 第36-38页 |
三、日本民事再审制度 | 第38-39页 |
四、台湾地区民事再审制度 | 第39-43页 |
五、美国的重新审理及对判决的救济制度 | 第43-44页 |
第二节 再审制度立法之比较与评析 | 第44-49页 |
一、在立法理念上强调再审的补救性质 | 第44-45页 |
二、在程序发动上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 | 第45页 |
三、再审事由明确,彰显正当程序的独立意义和再审的严肃性 | 第45-46页 |
四、提出再审之诉的期间兼顾个案公正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平衡 | 第46页 |
五、根据再审之诉的标的和理由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权 | 第46-47页 |
六、明确规定诉状内容,限制再审审理范围 | 第47-48页 |
七、再审程序分阶段进行,严格保障再审诉权 | 第48-49页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行现状 | 第49-58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49-53页 |
一、封建社会的申冤方式及清末、民国时期的再审立法 | 第49页 |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再审制度 | 第49-50页 |
三、建国后再审制度的变迁 | 第50-53页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运行现状 | 第53-58页 |
一、当事人的正当再审申请缺乏程序保障 | 第53-54页 |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有违司法中立和司法独立原则 | 第54-55页 |
三、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缺乏限制性条件 | 第55-56页 |
四、再审没有次数限制,严重威胁生效裁判稳定性 | 第56-58页 |
第四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缺陷 | 第58-96页 |
第一节 再审启动主体的制度缺陷 | 第58-75页 |
一、法院提起再审存在的问题 | 第59-67页 |
二、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所存在的问题 | 第67-71页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 | 第71-73页 |
四、未赋予案外利害关系人对于生效裁判声明不服的权利 | 第73-75页 |
第二节 再审审查程序的立法缺陷 | 第75-91页 |
一、立案审查的混乱 | 第76-78页 |
二、再审事由过于宽泛 | 第78-82页 |
三、管辖法院混乱 | 第82-85页 |
四、提起再审的期限缺少必要的限制 | 第85-87页 |
五、可提起再审的案件范围限定不明 | 第87-89页 |
六、再审申请的受理条件和审查期限不明 | 第89页 |
七、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不明显,基本的诉讼权利缺乏保障 | 第89-90页 |
八、再审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不一 | 第90页 |
九、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不当 | 第90-91页 |
第三节 再审审理程序的缺陷 | 第91-96页 |
一、审理范围的规定缺失 | 第92-93页 |
二、审理方式不明确 | 第93页 |
三、审理期限不明确 | 第93页 |
四、审理无次数限制 | 第93-94页 |
五、审理结果的规定不准确 | 第94-96页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缺陷之根源探析 | 第96-107页 |
第一节 思想根源 | 第96-104页 |
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立法和司法的渗透 | 第96-97页 |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 | 第97-101页 |
三、超职权主义制度的影响 | 第101-103页 |
四、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第103-104页 |
第二节 制度根源 | 第104-107页 |
一、司法权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 | 第104-105页 |
二、法律监督体系混乱 | 第105-107页 |
第六章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的基本理念 | 第107-124页 |
第一节 改造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107-116页 |
一、民事诉权保护与再审程序 | 第107-109页 |
二、民事诉讼目的与再审程序 | 第109页 |
三、民事诉讼价值与再审程序 | 第109-112页 |
四、程序正义与再审程序 | 第112-114页 |
五、程序保障与再审程序 | 第114-116页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立法指导思想 | 第116-120页 |
一、对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扬弃 | 第116-117页 |
二、确立维护生效判决稳定性与纠正生效判决错误相平衡的指导思想 | 第117-118页 |
三、再审制度定位——依法纠错 | 第118-119页 |
四、再审制度与司法(法院)的权威性 | 第119-120页 |
第三节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的价值取向 | 第120-124页 |
一、以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为权利基础 | 第121-122页 |
二、以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为价值选择 | 第122-124页 |
第七章 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的具体设想 | 第124-153页 |
第一节 建立再审之诉 | 第124-128页 |
一、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 第124-126页 |
二、建立再审之诉 | 第126-127页 |
三、再审之诉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第127-128页 |
第二节 整合再审的启动主体 | 第128-135页 |
一、确定以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为主要方式 | 第128-129页 |
二、取消法院发动再审权 | 第129-130页 |
三、限制检察机关的再审发动权 | 第130-134页 |
四、赋予案外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 | 第134-135页 |
第三节 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 | 第135-149页 |
一、统一立案审查的模式 | 第137-139页 |
二、整合再审事由 | 第139-142页 |
三、确定再审之诉的管辖法院 | 第142-144页 |
四、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期限 | 第144页 |
五、限定并明确再审案件的范围 | 第144-146页 |
六、明确再审诉状的内容和立案期限 | 第146-147页 |
七、赋予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诉讼权利 | 第147页 |
八、明确再审之诉诉讼费的缴纳 | 第147-148页 |
九、规范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 第148-149页 |
第四节 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定化 | 第149-153页 |
一、明确审理范围 | 第149-150页 |
二、明确审理方式 | 第150-151页 |
三、确定审理期限 | 第151页 |
四、限定审理次数 | 第151页 |
五、明确审理结果 | 第151-153页 |
第八章 民事再审制度与相关制度之衡平 | 第153-166页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之衡平——兼论审级制度的重构 | 第153-162页 |
一、现行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的关系及内在冲突 | 第153-154页 |
二、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之衡平——兼论审级制度的重构 | 第154-162页 |
第二节 再审程序与司法监督的冲突与衡平 | 第162-166页 |
一、再审程序与司法监督的现实冲突 | 第162-163页 |
二、再审程序与司法监督的协调路径 | 第163-166页 |
结语 | 第166-168页 |
参考文献 | 第168-17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