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从“后记”出发 | 第1-17页 |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范围的限定 | 第9-13页 |
1. 法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定义 | 第10-11页 |
2. 哈特之后法实证主义的分化 | 第11-13页 |
(二) 本文的思路与方法 | 第13-15页 |
(三) 实际意义 | 第15-17页 |
二、哈特式柔性法实证主义的内容 | 第17-30页 |
(一) 哈特对自己理论的澄清 | 第17-19页 |
(二) 哈特对自己理论的修正 | 第19-25页 |
1. 从“社会规则理论”到“规则的实践理论” | 第19-22页 |
2. 从“分离命题”到“可分离命题” | 第22-25页 |
(三) 哈特对自己理论的坚持 | 第25-28页 |
1. 法理学的性质 | 第25-27页 |
2. 司法自由裁量 | 第27-28页 |
(四) 德沃金vs 哈特: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吗? | 第28-30页 |
三、德沃金对柔性法实证主义的批判 | 第30-44页 |
(一) 再论法理学的性质 | 第30-32页 |
(二) 对阿基米德式法理学的批判 | 第32-39页 |
1. 阿基米德主义与政治哲学的性质 | 第32-34页 |
2. 对政治概念的描述可能吗? | 第34-35页 |
3. 怎样描述? | 第35-36页 |
4. 对哈特的再批判 | 第36-39页 |
(三) 德沃金的方案:解释的法实证主义 | 第39-42页 |
(四) “描述社会学”:一个新的开端吗? | 第42-44页 |
四、阿列克西对柔性法实证主义的反思 | 第44-52页 |
(一) 描述的可能与局限 | 第45-46页 |
(二) 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 | 第46-51页 |
1. 包含理论 | 第47-48页 |
2. 道德理论 | 第48-49页 |
3. 正确性理论 | 第49-51页 |
(三) 法律的界限 | 第51-52页 |
结论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