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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的分析与重构

导论:行政判决问题及可能的解答第1-22页
第一章 权利、诉讼请求与行政判决第22-47页
 一、权利是一种关系第22页
 二、权利纵向分析:原权与救济权第22-24页
 三、权利纵向分析之于行政判决的意义第24-26页
 四、救济权的表现形式与判决形式第26-30页
 五、原权、救济权、诉讼请求与判决第30-32页
 六、权利横向分析:行为权和接受权第32-34页
  (一) 行为权和接受权第32-33页
  (二) 行为权、接受权与他人的角色或义务第33-34页
 七、权利关系类型与行政判决体系第34-37页
 八、基本违法形态划分与行政判决体系第37-47页
  (一) 实体作为义务与实体不作为义务的违反第37-38页
  (二) 程序违法的两个形态:有程序结果与无程序结果第38-40页
  (三) 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的具体形态第40-43页
  (四) 服务于行政判决的不作为违法概念第43-47页
第二章 利益代表、国家态度与行政判决第47-76页
 一、法、公法与行政判决第47-55页
  (一) 相互性、正义与法第47-49页
  (二) 公(行政)法中的相互性第49-50页
  (三) 宽恕逻辑与国家态度第50-53页
  (四) 国家态度之于行政判决研究的问题第53-55页
 二、行政判决的评价方式:合法性抑或有效性?第55-61页
  (一) 法律行为评价的层次性第55-56页
  (二) 行政判决评价层次的选择性第56-59页
  (三) 《若干解释》第57 条第1款的问题第59-60页
  (四) 确认无效的“真实身份”第60-61页
 三、民事确认判决与行政确认判决的源流辨析第61-66页
  (一) 民事确认判决的产生与意义第61-63页
  (二) 行政确认判决及其意义第63-65页
  (三) 此“确认”非“彼确认”第65-66页
 四、公益维护、权利保障与行政机关的再次判断权第66-76页
  (一) 行政职权的再次行使所引发的理论问题第66-69页
  (二) 严重的问题与疲软的制度第69-71页
  (三) 禁止重作判决的可得性第71-76页
第三章 权力分工、审判对象与行政判决第76-106页
 一、问题及其意义第76-78页
 二、行政判决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抑或行政法律关系第78-93页
  (一) 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与纠纷的形式解决第78-80页
  (二)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剖析第80-82页
  (三)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第82-84页
  (四)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第84-86页
  (五) “确认行政法律关系判决”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86-90页
  (六) 行政判决对象及其突破之必要性第90-93页
 三、判决理由的地位:判决对象的特定化及其负面效果第93-95页
 四、必要性追问: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判决对象第95-102页
  (一) 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及其功能定位第95-96页
  (二)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态度第96-97页
  (三) 我国目前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状况第97-99页
  (四) 制度效率与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选择第99-102页
 五、判决对象的类型、相互关系及其意义第102-106页
第四章 我国行政判决体系批判第106-137页
 一、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之检讨第106-115页
  (一) 问题的缘起:功能与效率的视角第106-107页
  (二) 历史渊源:价值的错位与认识的盲点第107-110页
  (三) 价值批判:行政诉讼何以成为行政诉讼?第110-112页
  (四) 制度剖析:运行中的冲突与低效第112-115页
  (五) 建议:革新价值观念与重构否定判决第115页
 二、行政确认判决的合理定位与完善第115-128页
  (一) 确认判决的合理定位第115-120页
  (二) 何为“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第120-123页
  (三) “无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第123-126页
  (四) 确认违法判决的问题及其完善第126-128页
 三、重作判决、履行判决与变更判决分析第128-137页
  (一) 重作判决之必要性第129-132页
  (二) 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之选择性第132-133页
  (三) 包含特定内容的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之可得性第133-134页
  (四) 变更判决与重作判决之关系第134-137页
第五章 我国行政判决体系重构第137-153页
 一、行政判决体系重构的若干理论准备第137-144页
  (一) 行政判决划分的根据:权利抑或行为?第137-139页
  (二) 行政判决与诉讼请求之关系第139-140页
  (三) 判决体系的开放性:行政判决种类的穷尽性问题探讨第140-144页
 二、我国行政判决体系的重构第144-153页
  (一) 基本行政判决体系第144-146页
  (二) 扩大了的行政判决体系第146-149页
  (三) 未来可能的行政判决体系第149-153页
第六章 各类行政判决之适用条件第153-182页
 一、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53-157页
  (一) 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第153-154页
  (二)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154-155页
  (三)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撤销性第155-157页
  (四) 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第157页
 二、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57-161页
  (一)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157-158页
  (二) 履行的必要性第158-159页
  (三) 履行的可能性第159页
  (四) 实体履行判决的条件第159-161页
 三、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61-164页
  (一) 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第161-162页
  (二) 案件事实清楚,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第162-163页
  (三) 不直接抵触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63-164页
 四、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64-167页
  (一) 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否定第164-165页
  (二) 重作的可能性第165-166页
  (三) 重作的必要性第166-167页
  (四) 实体重作判决的必要条件:原告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第167页
 五、禁止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67-170页
  (一) 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否定第168-169页
  (二) 禁止重作的必要性: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或维护公共利益第169页
  (三) 禁止的可能性:相对人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第169-170页
 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70-171页
 七、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71-174页
  (一) 客观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第171页
  (二)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第171-173页
  (三) 无效宣告成为必要第173-174页
 八、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74-180页
  (一)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174页
  (二)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消解、判决履行已无意义或特定的程序违法第174-180页
 九、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第180-182页
结语:从行政判决走向行政法治第182-185页
致谢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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