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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

引言第1-13页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概述第13-16页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设立的必要性第13-14页
  (一)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第13-14页
  (二) 破产管理人设立的必要性第14页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第14-16页
  (一) 法定诉讼阶段第14-15页
  (二) 程式诉讼阶段第15页
  (三) 非常诉讼阶段第15-16页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第16-23页
 一、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及评价第16-19页
  (一) 代理说第16-17页
  (二) 职务说第17-18页
  (三) 破产财团代表说第18-19页
 二、国内有关破产清算组法律地位的学说及评价第19-20页
  (一) 特殊机构说第19页
  (二)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第19-20页
  (三) 清算机关法人说第20页
  (四) 双重地位说第20页
  (五) 准司法机构说第20页
  (六) 破产财团代表说第20页
 三、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观点第20-23页
  (一) 破产财团代表说对于构建我国未来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第20-21页
  (二) 界定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应注意的问题第21-23页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第23-33页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例第23-25页
  (一) 法院选任第23页
  (二) 债权人会议的选任第23-24页
  (三) 法院选任和债权人会议选任相结合的选任第24页
  (四) 上述三种选任方式的利弊分析第24-25页
 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选任范围第25-28页
  (一)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第25-26页
  (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第26-28页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第28-30页
  (一) 破产宣告主义第29页
  (二) 破产受理主义第29-30页
 四、对我国破产清算组选任的思考第30-31页
  (一) 我国对破产清算组成员选任的规定第30-31页
  (二) 我国对破产清算组成员选任的规定存在的弊端第31页
  (三) 对破产清算组成员选任的观点第31页
 五、破产管理人的解任第31-33页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和义务第33-39页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权第33-37页
  (一) 占有破产财产第33-34页
  (二) 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第34-37页
 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第37-39页
第五节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第39-45页
 一、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第39-41页
 二、对我国破产清算组监督机制的反思第41-42页
  (一) 监督主体单一化第41-42页
  (二) 监督措施空泛化第42页
 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议第42-45页
  (一) 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作原则性的规定第42页
  (二) 设立破产监督人制度第42-43页
  (三) 规定破产管理人法定撤换事由第43页
  (四) 建立破产管理、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第43-45页
第六节 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第45-50页
 一、现行破产清算组存在的弊病第45-47页
  (一) 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明显滞后第45-46页
  (二) 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受到挑战第46页
  (三) 清算组职责不分,责任难以落实第46-47页
 二、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点建议第47-50页
  (一) 改变“清算组”的称谓第47页
  (二) 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第47-48页
  (三) 赋予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异议权第48页
  (四) 改变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第48-49页
  (五)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酬金第49-50页
结论第50-51页
参考文献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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