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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人基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抗辩研究

引言第1-12页
第一章 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石—最大诚信原则第12-18页
 第一节、告知义务法理基础的学说探讨第12-14页
  一、告知义务法理基础的学说简述第12-14页
  二、对上述学说的简评第14页
 第二节、“最大诚信说”论证第14-18页
  一、告知义务制度的渊源第14-16页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第16-18页
第二章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概述第18-34页
 第一节、告知的基本范畴解析第18-28页
  一、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第18-23页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第23-24页
  三、告知义务的履行范围第24-28页
 第二节、被保险人的陈述义务简析第28-30页
  一、陈述的概念界定:陈述与告知的区别第28-29页
  二、陈述的种类第29-30页
 第三节、告知义务的免除第30-34页
  一、告知义务的免除事由之一:保险人实际知悉的情况第30-31页
  二、告知义务的免除事由之二:保险人应当知悉的情况第31-32页
  三、告知义务的免除事由之三:保险人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事项第32-33页
  四、我国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免除规则第33-34页
第三章 保险人的未告知与误述的抗辩第34-56页
 第一节、“重要事实’夕及其认定标准第34-49页
  一、“谨慎保险人”标准第35-38页
  二、未告知与误述的影响程度及其标准第38-47页
  三、关于在我国建构“重要事实”标准的讨论第47-49页
 第二节、实际诱导规则第49-53页
  一、实际诱导规则的形成发展第49-50页
  二、关于实际诱导规则的评价分析第50-53页
 第三节、未告知与误述的主观标准:知悉或应当知悉规则第53-56页
  一、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涵义第54-55页
  二、应当知悉的判断标准:实际的被保险人或理性的被保险人第55-56页
第四章 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模式探讨第56-65页
 第一节、传统的救济方式:合同的撤销第56-58页
  一、各国的立法规定第56-57页
  二、对该传统救济方式的评论第57-58页
 第二节、比例原则评述第58-61页
  一、比例原则的立法例第58-60页
  二、比例原则的局限性第60-61页
 第三节 我国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违反的救济模式之创设讨论第61-65页
  一、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之分析第61-63页
  二、关于保险人救济方式合理化的建议第63-65页
结束语第65-66页
参考文献第66-68页
论文独创性声明第68页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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