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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兼评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一、写作背景及研究意义第10页
 二、研究现状、文献综述及创新之处第10-11页
 三、本文结构及研究方法第11-12页
第一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基本概念澄清第12-22页
 一、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保险标的"第12-15页
  (一) 学者间的争议第12-14页
  (二) 笔者的观点第14-15页
 二、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转让"及"转让时点"界定第15-18页
  (一) 有关"转让时点"的学说概览第15-16页
  (二) 对相关学说的评价分析第16-18页
 三、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与相关概念比较第18-21页
  (一) 保险合同转让第18-20页
  (二)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20-21页
 本章小结第21-22页
第二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的立法例第22-35页
 一、英美法系第22-26页
  (一) 英国第22-24页
  (二) 美国第24-25页
  (三) 澳大利亚第25页
  (四) 总结第25-26页
 二、大陆法系第26-33页
  (一) 德国第26-27页
  (二) 法国第27-28页
  (三) 意大利第28-29页
  (四) 日本第29页
  (五) 韩国第29-30页
  (六) 我国台湾地区第30页
  (七)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0-32页
  (八) 总结第32-33页
 三、我国大陆第33-34页
 本章小结第34-35页
第三章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第35-41页
 一、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第35-38页
 二、基于利益平衡的分析第38-40页
 本章小结第40-41页
第四章 对新保险法第49条的分析评价与完善建议第41-48页
 一、对第49条规定的分析评价第41-42页
 二、完善建议第42-46页
  (一)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第42-43页
  (二) 与危险增加规则相协调及明确通知的效力第43-45页
  (三) 增加保险标的法定转让的规定第45-46页
  (四) 明确保费的缴纳主体第46页
 本章小结第46-48页
结论第48-49页
参考文献第4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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