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2页 |
引言 | 第12-14页 |
第一章 涉诉信访与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处理机制概述 | 第14-24页 |
一、涉诉信访界定 | 第14-16页 |
(一)涉诉信访的内涵 | 第14-15页 |
(二)涉诉信访与相关概念甄别 | 第15-16页 |
二、当前涉诉信访处理方式分析 | 第16-18页 |
(一)诉前:调解为主 | 第16-17页 |
(二)诉中:引导为主 | 第17页 |
(三)诉后:答疑、决定再审、督促执行为主 | 第17-18页 |
三、涉诉信访处理面临的严峻趋势 | 第18-19页 |
(一)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 第18页 |
(二)缠访、闹访、越级访、重复访、代访不断增多 | 第18页 |
(三)人案分离时空跨度大 | 第18-19页 |
(四)形式日渐多样化、主体更加多元化、心态日益复杂化 | 第19页 |
四、涉诉信访处理出路——构建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处理机制 | 第19-24页 |
(一)构建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处理机制的提出 | 第19-20页 |
(二)构建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处理机制的重大意义 | 第20-24页 |
第二章 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24-33页 |
一、受理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24-28页 |
(一)涉诉信访案件难以统一归口 | 第24-25页 |
(二)缺乏统一、明确的受理审查标准 | 第25-26页 |
(三)未能确立不予受理的常规救济制度 | 第26页 |
(四)相关配套保障措施尚未确立 | 第26-28页 |
二、分离分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28-29页 |
(一)诉、访分离标准有失科学 | 第28页 |
(二)“诉”的事项分流标准尚未确立 | 第28页 |
(三) 尚未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 第28-29页 |
三、导入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29-33页 |
(一)缺乏具有针对性且统一的导入方式规定 | 第30页 |
(二)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健全 | 第30-33页 |
第三章 受理环节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的构建 | 第33-39页 |
一、明确受理主体 | 第33页 |
二、受理审查 | 第33-35页 |
(一)涉诉信访受理审查的合理性 | 第34-35页 |
(二)涉诉信访受理审查的范围 | 第35页 |
三、不予受理的救济 | 第35-36页 |
四、建立健全有效配套保障措施 | 第36-39页 |
(一)颁布《信访法》,设专章确立涉诉信访处理机制 | 第36页 |
(二)探索与行政管辖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 第36-37页 |
(三)建立律师参与制度 | 第37页 |
(四)完善涉诉信访案件承办法官考核制度 | 第37-38页 |
(五)建立统一涉诉信访案件信息登记联动平台 | 第38-39页 |
第四章 分离分流环节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的构建 | 第39-44页 |
一、分离必要性及标准 | 第39-41页 |
(一)分离的必要性 | 第39-40页 |
(二)分离的标准 | 第40-41页 |
二、分流标准及结果 | 第41-42页 |
(一)分流标准 | 第41-42页 |
(二)分流结果 | 第42页 |
三、建立健全有效配套保障措施 | 第42-44页 |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财政预算与划拨体系 | 第42页 |
(二)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 第42-43页 |
(三)建立分流交办制度 | 第43-44页 |
第五章 导入环节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的构建 | 第44-53页 |
一、导入标准 | 第44-45页 |
(一)分类导入标准 | 第44页 |
(二)具体导入标准 | 第44-45页 |
二、导入方式 | 第45-47页 |
(一)非申请再审类涉诉事项的导入方式 | 第46-47页 |
(二)申请再审类涉诉事项的导入方式 | 第47页 |
三、配套保障措施 | 第47-53页 |
(一)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 第47-48页 |
(二)完善再审制度 | 第48-49页 |
(三)加强执行保障,强化执行公开 | 第49-50页 |
(四)适当降低终结门槛、简化终结程序,探索建立听证终结 | 第50-51页 |
(五)完善恶性涉诉信访惩罚制度 | 第51-52页 |
(六)细化巡回督办、倒回评查追责制度 | 第52-53页 |
小结 | 第53-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55页 |
致谢 | 第55-56页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第56-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