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10页 |
第一章 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 第10-15页 |
一、高校的法律地位 | 第10-12页 |
(一) 国外高校的法律地位 | 第10-11页 |
(二) 现代高校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第11页 |
(三) 高校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主体 | 第11-12页 |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 第12-15页 |
(一) 国外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理论 | 第12-13页 |
(二) 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 | 第13-15页 |
第二章 高校学位证颁发权的属性及其特点 | 第15-20页 |
一、高校管理权的性质及其范畴 | 第15-17页 |
(一) 高校管理权的性质 | 第15-16页 |
(二) 高校管理权的系统结构 | 第16-17页 |
二、高校学位证书颁发权的定义及其特点 | 第17-20页 |
(一) 权力行使的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 | 第17-18页 |
(二) 权力的行使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具有公权力的性质 | 第18页 |
(三) 涉及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 第18页 |
(四) 权力的行使是一种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18-20页 |
第三章 高校行使学位证书颁发权的现状 | 第20-29页 |
一、高校学位颁发权之立法缺陷 | 第21-25页 |
(一) 设定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确,规范之间有冲突 | 第22-23页 |
(二) 设定的内容不规范,缺乏严谨性 | 第23页 |
(三) 缺乏程序性规范 | 第23-24页 |
(四) 缺乏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学位申请者之救济权利不足 | 第24页 |
(五) 学位颁发权的主体设定不清 | 第24-25页 |
二、高校颁发学位证权制度实施中凸现的问题 | 第25-29页 |
(一) 混淆行政管理权与学术自由权,将不授予学位证视为违纪处分的一种附加惩罚方式 | 第25-26页 |
(二) 程序瑕疵导致学位授予活动缺乏公正、公平和公开 | 第26-27页 |
(三) 评价体系不合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难以保障 | 第27页 |
(四) 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划分不明确 | 第27-29页 |
第四章 司法介入高校学位证颁发权的理性思考 | 第29-38页 |
一、高校学位证颁发权司法审查的现状 | 第29-31页 |
(一) 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 第29-30页 |
(二) 高校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 第30页 |
(三) 是否侵犯高校的学术自由权 | 第30-31页 |
(四) 是否遵循先例 | 第31页 |
二、高校学位证颁发权的可诉性分析 | 第31-34页 |
(一) 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第31-32页 |
(二) 关于行政主体资格 | 第32-33页 |
(三) 关于审查范围 | 第33页 |
(四) 关于司法审查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 第33-34页 |
三、高校学位颁发权的司法审查原则 | 第34-38页 |
(一) 学术问题不审查原则 | 第34-35页 |
(二) 相对人选择教育行政救济手段原则 | 第35页 |
(三) 对校规附带个案合法性审查原则 | 第35-36页 |
(四) 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判决履行实体义务为辅原则 | 第36-38页 |
第五章 完善高校学位证颁发权制度的建议 | 第38-46页 |
一、高校学位颁发权实施应遵循的原则 | 第38-40页 |
(一) 合法性原则 | 第38页 |
(二) 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原则 | 第38页 |
(三) 正当程序原则 | 第38-39页 |
(四) 法律本位原则 | 第39-40页 |
二、完善相关立法 | 第40-41页 |
(一) 建立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避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校规间冲突 | 第40页 |
(二) 建构教育法制体系,发展典型教育判例 | 第40-41页 |
三、改革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完善学位证颁发程序 | 第41-43页 |
(一) 制定《学位法》,规范学位授予程序 | 第41-42页 |
(二) 改革学位评定委员会 | 第42-43页 |
四、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 第43-46页 |
(一) 完善教育申诉制度 | 第43-44页 |
(二) 引入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 第44-46页 |
结论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49页 |
致谢 | 第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