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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位证颁发权的法理研究

前言第1-10页
第一章 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第10-15页
 一、高校的法律地位第10-12页
  (一) 国外高校的法律地位第10-11页
  (二) 现代高校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11页
  (三) 高校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主体第11-12页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第12-15页
  (一) 国外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理论第12-13页
  (二) 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第13-15页
第二章 高校学位证颁发权的属性及其特点第15-20页
 一、高校管理权的性质及其范畴第15-17页
  (一) 高校管理权的性质第15-16页
  (二) 高校管理权的系统结构第16-17页
 二、高校学位证书颁发权的定义及其特点第17-20页
  (一) 权力行使的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第17-18页
  (二) 权力的行使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具有公权力的性质第18页
  (三) 涉及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第18页
  (四) 权力的行使是一种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第18-20页
第三章 高校行使学位证书颁发权的现状第20-29页
 一、高校学位颁发权之立法缺陷第21-25页
  (一) 设定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确,规范之间有冲突第22-23页
  (二) 设定的内容不规范,缺乏严谨性第23页
  (三) 缺乏程序性规范第23-24页
  (四) 缺乏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学位申请者之救济权利不足第24页
  (五) 学位颁发权的主体设定不清第24-25页
 二、高校颁发学位证权制度实施中凸现的问题第25-29页
  (一) 混淆行政管理权与学术自由权,将不授予学位证视为违纪处分的一种附加惩罚方式第25-26页
  (二) 程序瑕疵导致学位授予活动缺乏公正、公平和公开第26-27页
  (三) 评价体系不合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难以保障第27页
  (四) 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划分不明确第27-29页
第四章 司法介入高校学位证颁发权的理性思考第29-38页
 一、高校学位证颁发权司法审查的现状第29-31页
  (一) 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第29-30页
  (二) 高校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第30页
  (三) 是否侵犯高校的学术自由权第30-31页
  (四) 是否遵循先例第31页
 二、高校学位证颁发权的可诉性分析第31-34页
  (一) 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31-32页
  (二) 关于行政主体资格第32-33页
  (三) 关于审查范围第33页
  (四) 关于司法审查的宪法和法律依据第33-34页
 三、高校学位颁发权的司法审查原则第34-38页
  (一) 学术问题不审查原则第34-35页
  (二) 相对人选择教育行政救济手段原则第35页
  (三) 对校规附带个案合法性审查原则第35-36页
  (四) 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判决履行实体义务为辅原则第36-38页
第五章 完善高校学位证颁发权制度的建议第38-46页
 一、高校学位颁发权实施应遵循的原则第38-40页
  (一) 合法性原则第38页
  (二) 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原则第38页
  (三) 正当程序原则第38-39页
  (四) 法律本位原则第39-40页
 二、完善相关立法第40-41页
  (一) 建立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避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校规间冲突第40页
  (二) 建构教育法制体系,发展典型教育判例第40-41页
 三、改革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完善学位证颁发程序第41-43页
  (一) 制定《学位法》,规范学位授予程序第41-42页
  (二) 改革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2-43页
 四、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第43-46页
  (一) 完善教育申诉制度第43-44页
  (二) 引入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第44-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致谢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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