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5页 |
第一部分 我国贪污受贿罪的概念及其死刑的立法沿革 | 第15-21页 |
一、贪污受贿罪的概念 | 第15页 |
二、我国古代关于贪污罪死刑的立法规定 | 第15-16页 |
1、夏、商时期关于贪污罪死刑的有关规定 | 第15页 |
2、隋唐时期关于贪污罪死刑的有关规定 | 第15-16页 |
3、明律关于贪污罪死刑的有关规定 | 第16页 |
三、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立法演变 | 第16-18页 |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和政府关于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有关规定 | 第16页 |
2、建国初期我国关于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有关规定 | 第16-17页 |
3、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有关规定 | 第17页 |
4、八十年代对贪污受贿罪及其死刑的立法完善 | 第17-18页 |
5、1997 年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有关规定 | 第18页 |
四、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 | 第18-19页 |
五、我国司法机关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态度的演变 | 第19-21页 |
1、建国初期至八十年代我国贯彻贪污犯罪死刑态度坚决 | 第19页 |
2、1988 年开始对贪污受贿罪实行重刑主义 | 第19页 |
3、1997 年刑法将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标准提高 | 第19页 |
4、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贪污受贿罪死刑适用日渐慎重 | 第19页 |
5、2006 年初我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新变化 | 第19-21页 |
第二部分 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存废论争 | 第21-34页 |
一、存置论 | 第21-24页 |
(一) 贪污受贿罪死刑是民意的需要 | 第21页 |
(二) 贪污受贿罪死刑是我国政府表示打击该类犯罪的坚强决心的需要 | 第21-22页 |
(三) 死刑是预防贪污受贿犯罪的有效办法 | 第22-23页 |
(四) 死刑比终身监禁更为经济 | 第23-24页 |
二、废止论 | 第24-32页 |
(一) 贪污受贿罪死刑对预防犯罪而言是不必要的 | 第24-26页 |
1、贪污受贿罪死刑在一般预防上是不科学的 | 第25页 |
2、贪污受贿罪死刑的个别预防功能应该全面解读 | 第25-26页 |
3、刑罚应具有改造和教育机能 | 第26页 |
4、死刑对预防贪污受贿犯罪是没有必要的 | 第26页 |
(二) 贪污受贿罪死刑没有充分发挥犯罪人的经济价值 | 第26-27页 |
(三) 贪污受贿罪死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和生命权 | 第27-28页 |
(四) 贪污受贿罪死刑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公平 | 第28页 |
(五) 贪污受贿罪死刑与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相冲突 | 第28-31页 |
1、死刑政策的概念 | 第28页 |
2、死刑政策的分类 | 第28页 |
3、我国死刑政策的演变 | 第28-30页 |
4、现阶段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实际效果 | 第30页 |
5、我国面临死刑政策的重新抉择 | 第30-31页 |
(六) 削减贪污受贿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性潮流 | 第31-32页 |
三、折中论 | 第32-34页 |
第三部分 贪污受贿罪死刑废止的展望 | 第34-45页 |
一、贪污受贿罪死刑废止的必然性 | 第34-38页 |
(一) 贪污受贿罪死刑不具有有效遏制贪污受贿犯罪的威慑力 | 第34-35页 |
(二) 死刑在贪污受贿罪上有效性的缺失 | 第35页 |
(三) 民意在贪污受贿罪死刑上的真实体现 | 第35-37页 |
(四) 贪污受贿犯罪的侵害对象和发生机理决定其死刑必须废止 | 第37页 |
(五) 贪污受贿罪死刑违背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37页 |
(六) 贪污受贿罪死刑不符合我国一贯主张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 第37-38页 |
二、贪污受贿罪死刑废止的时机 | 第38-44页 |
(一) 废止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已经建立 | 第38-39页 |
(二) 近年来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率较低 | 第39页 |
(三) 废止贪污受贿罪死刑有利于我国各法域的统一 | 第39-40页 |
(四) 贪污受贿罪死刑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40-42页 |
(五) 废止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符合国际废除死刑的大趋势 | 第42页 |
(六) 立即废止贪污受贿罪死刑是彻底打击外逃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 第42-44页 |
三、死刑废止后贪污罪、受贿罪的发展预测 | 第44-45页 |
(一) 贪污罪、受贿犯罪的发展状况与防范制度的严密程度关系密切 | 第44页 |
(二) 有利于开展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国际与区域司法合作 | 第44页 |
(三) 取消贪污受贿罪死刑不会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猛增 | 第44-45页 |
第四部分 贪污受贿罪死刑废止的刑罚替代 | 第45-50页 |
一、应附加资格刑 | 第45-46页 |
二、合理配置以没收财产和罚金刑为主的财产刑 | 第46-47页 |
(一) 应当对贪污受贿罪适用财产刑 | 第46页 |
(二) 应合理配置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 | 第46-47页 |
(三) 立法上要增强罚金刑的可操作性,扩大其适用 | 第47页 |
三、制定专门的《反贪污受贿法》 | 第47-48页 |
四、加强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国际合作 | 第48-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2页 |
后记 | 第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