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提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 第10-17页 |
一、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的总体状况 | 第10-12页 |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 | 第12-14页 |
(一)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方面 | 第12页 |
(二) 在实施行为矫正方面 | 第12页 |
(三) 在个案矫正方面 | 第12-13页 |
(四) 在心理矫正方面 | 第13页 |
(五) 在帮困扶助方面 | 第13页 |
(六) 在建章立制方面 | 第13-14页 |
三、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 第14-17页 |
(一) 立法滞后不完善 | 第14页 |
(二) 执行主体不统一 | 第14-15页 |
(三) 社会资源相对匮乏,社区矫正组织发育不良 | 第15页 |
(四) 司法所人员紧张,装备落后,经费短缺 | 第15-16页 |
(五) 农村社区矫正力量薄弱 | 第16-17页 |
第二部分 现行社区矫正实施主体分析 | 第17-23页 |
一、司法所缺乏完成社区矫正行刑任务的能力 | 第17-21页 |
(一) 缺乏履行社区矫正中的行刑职能的能力 | 第17-18页 |
(二) 司法所不能专心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 第18页 |
(三) 司法所在利用社区资源方面有限 | 第18页 |
(四) 司法所没有执行非监禁刑的经验 | 第18-19页 |
(五) 试点时过多考虑了部门利益 | 第19-20页 |
(六) 缺乏前瞻性 | 第20-21页 |
二、对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地位的质疑 | 第21-23页 |
(一) 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第21-22页 |
(二) 不利于对管制等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 第22页 |
(三) 不利于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统一管理 | 第22-23页 |
第三部分 法院可以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 | 第23-32页 |
一、国外由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经验 | 第23-24页 |
(一) 德国 | 第23页 |
(二) 法国 | 第23-24页 |
(三) 美国 | 第24页 |
二、我国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可行性 | 第24-27页 |
(一) 现行法律的规定为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 第24-25页 |
(二) 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符合社区矫正的刚柔并济的工作要求 | 第25页 |
(三) 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 | 第25-26页 |
(四) 法院实施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一些初步经验 | 第26-27页 |
三、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具体构想 | 第27-32页 |
(一) 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 第28页 |
(二) 配备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 | 第28-29页 |
(三) 建设完善的志愿者队伍 | 第29-30页 |
(四) 合理有效地处理奖惩 | 第30页 |
(五) 在我国进行社区法院的试点和推进 | 第30-31页 |
(六) 加强对社区审前调查报告的核查 | 第31页 |
(七) 创建刑罚易科(转换)制度 | 第31-32页 |
结语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5页 |
后记 | 第35-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