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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实施主体问题研究

中文提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第10-17页
 一、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的总体状况第10-12页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第12-14页
  (一)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方面第12页
  (二) 在实施行为矫正方面第12页
  (三) 在个案矫正方面第12-13页
  (四) 在心理矫正方面第13页
  (五) 在帮困扶助方面第13页
  (六) 在建章立制方面第13-14页
 三、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第14-17页
  (一) 立法滞后不完善第14页
  (二) 执行主体不统一第14-15页
  (三) 社会资源相对匮乏,社区矫正组织发育不良第15页
  (四) 司法所人员紧张,装备落后,经费短缺第15-16页
  (五) 农村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第16-17页
第二部分 现行社区矫正实施主体分析第17-23页
 一、司法所缺乏完成社区矫正行刑任务的能力第17-21页
  (一) 缺乏履行社区矫正中的行刑职能的能力第17-18页
  (二) 司法所不能专心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第18页
  (三) 司法所在利用社区资源方面有限第18页
  (四) 司法所没有执行非监禁刑的经验第18-19页
  (五) 试点时过多考虑了部门利益第19-20页
  (六) 缺乏前瞻性第20-21页
 二、对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地位的质疑第21-23页
  (一) 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21-22页
  (二) 不利于对管制等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第22页
  (三) 不利于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统一管理第22-23页
第三部分 法院可以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第23-32页
 一、国外由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经验第23-24页
  (一) 德国第23页
  (二) 法国第23-24页
  (三) 美国第24页
 二、我国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可行性第24-27页
  (一) 现行法律的规定为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第24-25页
  (二) 法院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符合社区矫正的刚柔并济的工作要求第25页
  (三) 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第25-26页
  (四) 法院实施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一些初步经验第26-27页
 三、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具体构想第27-32页
  (一) 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第28页
  (二) 配备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第28-29页
  (三) 建设完善的志愿者队伍第29-30页
  (四) 合理有效地处理奖惩第30页
  (五) 在我国进行社区法院的试点和推进第30-31页
  (六) 加强对社区审前调查报告的核查第31页
  (七) 创建刑罚易科(转换)制度第31-32页
结语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5页
后记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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