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3页 |
第一章 绪论 | 第13-27页 |
一、研究缘起 | 第13-16页 |
二、研究目的 | 第16页 |
三、研究方法及范围 | 第16-18页 |
四、研究内容及相关文献叙述 | 第18-24页 |
五、预期完成之工作及具体成果 | 第24-27页 |
第二章 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经济分析 | 第27-47页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意义 | 第27-28页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再衍生 | 第28-38页 |
一、金融衍生工具之再衍生(Exotic Derivatives) | 第28-31页 |
二、结构型债券(Structured Notes)的多样组合 | 第31-32页 |
三、保本型商品(Principal Guarantee Product)的崛起 | 第32页 |
四、金融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及信用金融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的发展 | 第32-34页 |
五、气候衍生性商品(Weather Derivatives)的兴起 | 第34-35页 |
六、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业的新应用 | 第35-36页 |
七、金融衍生工具之发展趋势 | 第36-38页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功能性分析 | 第38-42页 |
一、法律功能性分析的建构 | 第38-41页 |
二、法律功能性分析的步骤 | 第41-42页 |
第四节 金融衍生工具监理之法律经济分析 | 第42-47页 |
一、信息不对称 | 第42-43页 |
二、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 第43页 |
三、监理的规模效应 | 第43页 |
四、外部性 | 第43-44页 |
五、福利损失 | 第44-45页 |
六、寇斯定理 | 第45-46页 |
七、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殊性 | 第46-47页 |
第三章 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风险与法律效力抗辩 | 第47-67页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 | 第47-50页 |
第二节 「卡萨布兰加典范」(CASABLANCA PARADIGM) | 第50-51页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争议攻防之法律主张 | 第51-63页 |
一、管辖权不明 | 第51-54页 |
二、契约当事人越权与欠缺授权 | 第54-55页 |
三、商品适当性(suitability) | 第55-56页 |
四、诈欺、虚伪陈述或未尽风险告知义务 | 第56-57页 |
五、违反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 | 第57-58页 |
六、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监理机关之行政措施 | 第58-59页 |
七、赌博行为 | 第59-61页 |
八、信用支持物之可执行性 | 第61页 |
九、双边净额结算之效力 | 第61-62页 |
十、多边净额结算之效力 | 第62-63页 |
第四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创新工程 | 第63-67页 |
一、法律工程之架构 | 第63-64页 |
二、法律创新工程分析 | 第64-67页 |
第四章 金融衍生工具之监管结构与模式 | 第67-93页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监理之冲击 | 第67页 |
第二节 金融监理一元化之国际实践 | 第67-68页 |
第三节 单一监理机关之监理模式 | 第68-74页 |
一、金融监理一元化之改革方向 | 第68-69页 |
二、英国金融监理模式 | 第69-74页 |
第四节 多个监理机关之并存监理模式 | 第74-76页 |
第五节 支持监理一元化之正反意见 | 第76-81页 |
一、赞成说主张 | 第77-78页 |
二、反对说主张 | 第78-81页 |
第六节 台湾地区金融监理一元化模式之启发 | 第81-85页 |
一、主要特色 | 第81-82页 |
二、运作成效之检讨 | 第82-85页 |
第七节 我国整合为单一监理机关之思辩 | 第85-93页 |
一、我国金融监理变革历程 | 第85-88页 |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理体系 | 第88-89页 |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89-91页 |
四、法规整合是终极目标 | 第91-93页 |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制度之问题 | 第93-119页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之潜在问题 | 第93-94页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之原则 | 第94-96页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于财务报表上披露之争议 | 第96-103页 |
一、金融衍生工具表外处理的原因 | 第97页 |
二、金融衍生工具表内处理之可能性 | 第97-99页 |
三、金融衍生工具表内化处理之争议 | 第99-103页 |
第四节 信息披露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人之保护 | 第103-108页 |
一、「说明义务」之必要性 | 第103页 |
二、「说明义务」之法律基础 | 第103-104页 |
三、日本立法例 | 第104-106页 |
四、美国立法例 | 第106-108页 |
第五节 台湾地區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规定之评析 | 第108-115页 |
一、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信息披露规定 | 第108-110页 |
二、公开发行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信息披露规定 | 第110页 |
三、保障投资人之信息披露规定 | 第110-112页 |
四、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之规定 | 第112-115页 |
第六节 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规定之评析 | 第115-119页 |
一、对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之规定 | 第115-117页 |
二、我国信息披露规范之問题 | 第117-119页 |
第六章 金融衍生工具主协议之法律框架 | 第119-168页 |
第一节 ISDA主协议风险预防功能 | 第119-120页 |
一、预防法律未规范或规范不明之风险 | 第119页 |
二、预防契约疏漏之风险 | 第119-120页 |
三、预防当事人真意不明之风险 | 第120页 |
四、其它风险预防 | 第120页 |
第二节 ISDA主协议法律性质之争议 | 第120-122页 |
第三节 金融衍生交易合同与保险合同 | 第122-125页 |
一、金融衍生交易合同与保险合同之异同 | 第122-123页 |
二、衍生交易合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之风险 | 第123-125页 |
第四节 ISDA合同架构 | 第125-126页 |
第五节 ISDA主协议之主要爭議条款 | 第126-145页 |
一、解释条款(Interpretation) | 第126-127页 |
二、净额结算(Netting of Payments) | 第127页 |
三、税捐规定(Deduction or Withholding for Tax) | 第127-128页 |
四、终止协议事由 | 第128-129页 |
五、违约事由(Event of Default) | 第129-133页 |
六、终止事由 | 第133-134页 |
七、提前终止(Early Termination;Close-Out Netting) | 第134-139页 |
八、转让 | 第139页 |
九、约定货币(Contractual Currency) | 第139-140页 |
十、准据法及管辖权(Governing Law and Jurisdiction) | 第140-145页 |
第六节 附件(SCHEDULE)之法律上功能 | 第145-147页 |
第七节 交易确认书(CONFIRMATION)之法律上功能 | 第147-148页 |
第八节 净额结算制度之法律问题 | 第148-151页 |
一、净额结算之定义及功能 | 第149页 |
二、ISDA主协议之净额结算条款 | 第149-151页 |
第九节 抵销之法律问题 | 第151-157页 |
一、ISDA主协议中之抵销 | 第152-153页 |
二、ISDA净额结算与抵销在中国法之效力 | 第153-157页 |
第十节 信用支持安排之法律问题 | 第157-168页 |
一、信用支持安排之法律性质 | 第157-158页 |
二、ISDA信用支持文件 | 第158-159页 |
三、信用支持文件之法律架构 | 第159-160页 |
四、信用支持文件之基本条款 | 第160-161页 |
五、信用支持文件之主要内容 | 第161页 |
六、主要信用支持安排之比较 | 第161-162页 |
七、信用支持文件之新发展 | 第162页 |
八、ISDA信用支持安排在中国法上的效力 | 第162-168页 |
第七章 金融衍生工具之课税规则 | 第168-196页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之租税特性 | 第168-171页 |
一、合同类型不易归类 | 第168-169页 |
二、跨国交易涉及重复课税 | 第169页 |
三、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差异 | 第169-170页 |
四、交易所或店头交易的差异 | 第170页 |
五、市场参与者的差异 | 第170页 |
六、避险或投机的差异 | 第170-171页 |
第二节 衍生性金融工具所衍生之课税问题 | 第171-172页 |
一、所得性质之归类 | 第171页 |
二、课税时点及金额之认定 | 第171页 |
三、跨国交易之课税问题 | 第171-172页 |
四、创新金融工具对税制之挑战 | 第172页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商品做为租税规划工具之模式 | 第172-174页 |
一、经济上目的相近的交易有不同的课税标准或适用不同税率 | 第173页 |
二、租税规划所生之节税效果大于规划所生之成本 | 第173页 |
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对人愿意配合 | 第173-174页 |
第四节 可行之租税政策选择(TAX POLICY OPTIONS) | 第174-177页 |
一、课税制度与财务会计处理原则一致 | 第174-175页 |
二、拆分法(bifurcation) | 第175页 |
三、合一法(integration) | 第175页 |
四、按市价结算法(Mark-to-Market Systems) | 第175页 |
五、防弊措施(Anti-abuse Measures) | 第175-176页 |
六、OECD所持之立场 | 第176页 |
七、事先预定损益认列时点法(Stated-Term Approach) | 第176-177页 |
八、零税率法(Zero Tax Rate) | 第177页 |
第五节 主要国家(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课税之规定 | 第177-182页 |
一、期货课税 | 第177-179页 |
二、期权课税 | 第179-181页 |
三、利率互换交易课税 | 第181-182页 |
第六节 台湾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课税规定与问题 | 第182-189页 |
一、台湾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课税规定 | 第182-184页 |
二、目前台湾地区金融衍生工具课税制度之争议暨挑战 | 第184-187页 |
三、对台湾地区金融衍生工具课税制度之建议 | 第187-189页 |
第七节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税收政策与问题 | 第189-196页 |
一、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 第189-191页 |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现行税制的问题 | 第191-192页 |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建议 | 第192-196页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第196-215页 |
第一节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之发展 | 第196-200页 |
一、场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 第196-198页 |
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 第198-200页 |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政策指标 | 第200页 |
第二节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上之问题 | 第200-207页 |
一、经济面 | 第201-203页 |
二、法律面 | 第203-207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制之建议 | 第207-215页 |
一、金融衍生工具立法原则的反思 | 第207-208页 |
二、應加速與國際規範接軌與加強國際金融監理合作 | 第208-209页 |
三、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框架之设计 | 第209-215页 |
主要参考书目 | 第215-22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