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第一部分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述 | 第12-17页 |
一、民事发回重审的概念、功能及特征 | 第12-14页 |
(一)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 | 第12页 |
(二)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及特征 | 第12-14页 |
二、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14-17页 |
(一) 程序正义价值 | 第15-16页 |
(二) 程序效益价值 | 第16页 |
(三) 程序监督价值 | 第16-17页 |
第二部分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与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与评析 | 第17-34页 |
一、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17-23页 |
(一) 旧中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 第17-19页 |
(二)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19-20页 |
(三) 新中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 第20-23页 |
二、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 第23-31页 |
(一) 英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 第23-24页 |
(二) 美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 第24-25页 |
(三) 法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 第25-26页 |
(四) 德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 第26-28页 |
(五) 日本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 第28-30页 |
(六) 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30-31页 |
三、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 | 第31-34页 |
(一)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具有的特点 | 第31-32页 |
(二)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与鉴别 | 第32-34页 |
第三部分 我国现行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第34-54页 |
一、我国现行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34-40页 |
(一) 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倾向 | 第34页 |
(二) 发回重审的理由过多 | 第34-35页 |
(三) 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 | 第35-36页 |
(四) 发回重审制度体制上的不完善容易产生矛盾冲突 | 第36页 |
(五) 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 | 第36-38页 |
(六) 发回重审制度在实际中出现诸多逆向选择现象 | 第38-39页 |
(七) 对发回重审案件的重新审理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 第39页 |
(八) 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 第39-40页 |
二、我国现行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第40-47页 |
(一) 司法理念的阙如 | 第40页 |
(二) 立法规定上的缺失 | 第40-41页 |
(三) 司法实践中的不当适用 | 第41-42页 |
(四)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定位发生扭曲 | 第42-44页 |
(五)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正确的引导与规范 | 第44-45页 |
(六) 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追求客观真实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较深 | 第45-46页 |
(七) 独立审判及司法权威的缺失,使法官出于各种动机将案件发回重审 | 第46-47页 |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 | 第47-54页 |
(一) 对发回重审的理由进行适当限制 | 第47-49页 |
(二) 发回重审的依据应当公开,对重审法院的审理应有拘束力 | 第49-50页 |
(三) 突出程序的独立价值 | 第50页 |
(四) 增加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规定,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 | 第50-51页 |
(五) 通过“程序性控制”合理引导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第51-52页 |
(六) 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52-54页 |
结语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9页 |
后记 | 第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