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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

内容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部分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述第12-17页
 一、民事发回重审的概念、功能及特征第12-14页
  (一)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第12页
  (二)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及特征第12-14页
 二、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分析第14-17页
  (一) 程序正义价值第15-16页
  (二) 程序效益价值第16页
  (三) 程序监督价值第16-17页
第二部分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与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与评析第17-34页
 一、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主要内容第17-23页
  (一) 旧中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第17-19页
  (二)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发回重审制度第19-20页
  (三) 新中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第20-23页
 二、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第23-31页
  (一) 英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第23-24页
  (二) 美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第24-25页
  (三) 法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第25-26页
  (四) 德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第26-28页
  (五) 日本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第28-30页
  (六) 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回重审制度第30-31页
 三、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第31-34页
  (一)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具有的特点第31-32页
  (二)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与鉴别第32-34页
第三部分 我国现行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34-54页
 一、我国现行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第34-40页
  (一) 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第34页
  (二) 发回重审的理由过多第34-35页
  (三) 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第35-36页
  (四) 发回重审制度体制上的不完善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第36页
  (五) 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第36-38页
  (六) 发回重审制度在实际中出现诸多逆向选择现象第38-39页
  (七) 对发回重审案件的重新审理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第39页
  (八) 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第39-40页
 二、我国现行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40-47页
  (一) 司法理念的阙如第40页
  (二) 立法规定上的缺失第40-41页
  (三) 司法实践中的不当适用第41-42页
  (四)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定位发生扭曲第42-44页
  (五)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正确的引导与规范第44-45页
  (六) 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追求客观真实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较深第45-46页
  (七) 独立审判及司法权威的缺失,使法官出于各种动机将案件发回重审第46-47页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第47-54页
  (一) 对发回重审的理由进行适当限制第47-49页
  (二) 发回重审的依据应当公开,对重审法院的审理应有拘束力第49-50页
  (三) 突出程序的独立价值第50页
  (四) 增加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规定,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第50-51页
  (五) 通过“程序性控制”合理引导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51-52页
  (六) 配套机制的完善第52-54页
结语第54-55页
参考文献第55-59页
后记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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