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 第1-45页 |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法律构成 | 第18-21页 |
一. 物权变动的意义及物权变动论 | 第18页 |
二. 物权变动的态样 | 第18-21页 |
(一) 物权的发生 | 第18页 |
(二) 物权的变更 | 第18页 |
(三) 物权的消灭 | 第18-21页 |
第二节 物权变动与公示制度 | 第21-23页 |
一. 公示制度与交易安全 | 第21页 |
二. 不动产物权之公示制度 | 第21-22页 |
三. 动产物权之公示制度 | 第22页 |
四. 公示之内容 | 第22-23页 |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 第23-27页 |
一. 序论 | 第23页 |
二. 公示原则 | 第23-24页 |
三. 公信原则 | 第24-25页 |
四. 问题的检讨与总结 | 第25-27页 |
(一) 问题之检讨 | 第25-27页 |
1. 公示成立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法制 | 第25-26页 |
2. 公示与公信原则 | 第26-27页 |
(二) 问题之总结 | 第27页 |
第四节 消极的物权变动与公示 | 第27-32页 |
一. 序 | 第27-28页 |
二. 非依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及其公示 | 第28-32页 |
(一) 继承 | 第28-31页 |
1. 登记对抗主义 | 第28-30页 |
2. 登记处分要件主义 | 第30-31页 |
(二) 公用征收 | 第31-32页 |
(三) 法院判决 | 第32页 |
第五节 林木、未分离果实的物权变动与公示 | 第32-36页 |
一. 序说 | 第32页 |
二. 林木的物权变动与公示 | 第32-35页 |
(一) 林木物权变动之公示 | 第32-33页 |
(二) 林木物权变动之明认方法 | 第33-34页 |
(三) 明认方法的公示力 | 第34-35页 |
1. 明认方法的对抗力 | 第34页 |
2. 明认方法与地盘登记效力之优劣 | 第34-35页 |
三. 未分离果实、桑叶等物权变动之公示 | 第35-36页 |
四. 总结 | 第36页 |
第六节 物权变动的时期 | 第36-45页 |
一. 序 | 第36-37页 |
(一) 问题之所在 | 第36-37页 |
(二) 意思主义法制下的物权变动的时期 | 第37页 |
二. 日本的判例理论 | 第37-39页 |
三. 日本的民法学说 | 第39-43页 |
(一) 物权行为独立性肯定说 | 第39-40页 |
(二) 登记、交付、价金支付时移转说 | 第40-41页 |
(三) 所有权移转阶段说 | 第41-42页 |
(四) 判例赞成说 | 第42-43页 |
1. 物权行为独立说之批判 | 第42页 |
2. 登记、交付、价金支付主义之批判 | 第42-43页 |
3. 所有权阶段移转说之批判 | 第43页 |
四. 总结 | 第43-45页 |
第二章 物权变动二元立法主义(一) | 第45-73页 |
第一节 序论 | 第45-47页 |
一. 近代物权法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对立 | 第45页 |
二. 意思主义 | 第45-46页 |
三. 形式主义 | 第46页 |
四. 英美法制 | 第46-47页 |
五. 小结 | 第47页 |
第二节 物权变动之古代法律考察 | 第47-50页 |
一. 罗马法上的物权变动 | 第47-49页 |
(一) 交易的严格形式主义 | 第47-48页 |
(二) 严格形式主义之缓和 | 第48-49页 |
二. 日尔曼法的所有权让与制度 | 第49-50页 |
第三节 近代物权法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确立 | 第50-64页 |
一. 法国法主义的成长历程 | 第50-58页 |
(一) 罗马法与日尔曼法对法国法之影响 | 第50-52页 |
1. 罗马法对法国法主义形成之影响 | 第50-51页 |
2. 日尔曼法对法国之的影响 | 第51-52页 |
(二) 法国固有法对法国法主义形成之影响 | 第52-56页 |
1. 南特的土地抵押习惯 | 第52-53页 |
2. 布列塔尼地方的公告取得 | 第53-54页 |
3. 赠与的登录制度 | 第54页 |
4. ュルベ-ル王令 | 第54-55页 |
5. 确认状制度 | 第55页 |
6. 小结 | 第55-56页 |
(三) 法国中间法的影响 | 第56-58页 |
二. 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的确立 | 第58-64页 |
(一) 思想背景 | 第58-60页 |
(二) 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原则 | 第60-62页 |
(三) 总结与检讨 | 第62-64页 |
1. 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形成 | 第62页 |
2. 法国民法典第1138、1583条之检讨 | 第62-64页 |
第四节 日本民法对意思主义的继受 | 第64-73页 |
一. 实体法秩序的形成至准备时期 | 第64-66页 |
二. 日本旧登记法与旧民法 | 第66页 |
三. 日本现行民法下的物权变动 | 第66-73页 |
(一) 现行民法的基本构造 | 第66-67页 |
(二) 学说的对立与变迁 | 第67-73页 |
1. 意思主义说 | 第67页 |
2. 相对无因说 | 第67-68页 |
3. 物权行为说及其批判 | 第68-72页 |
(1) 物权行为独立说及其批判 | 第68-70页 |
① 末川物权行为独立说 | 第68-69页 |
② 舟桥反对说--独立性之批判Ⅰ | 第69页 |
③ 我妻反对说--独立性之批判Ⅱ | 第69-70页 |
(2) 物权行为无因说及其批判 | 第70-72页 |
① 物权行为无因说 | 第70页 |
② 物权行为无因说之批判 | 第70-72页 |
4. 小结 | 第72-73页 |
第三章 物权变动二元立法主义(二) | 第73-110页 |
第一节 总说: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 | 第73-78页 |
一. 序 | 第73页 |
二. 登记、交付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 第73-77页 |
(一) 瑞士民法 | 第73-76页 |
1. 关于不动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 第73-75页 |
(1) 魏朗德说 | 第73-74页 |
(2) 图尔之见解 | 第74页 |
(3) 库勒之批判 | 第74-75页 |
2. 关于动产所有权让与的物权契约 | 第75页 |
3. 结论 | 第75-76页 |
(二) 中国民法 | 第76-77页 |
三. 物权形式主义 | 第77页 |
四. 小结:物权变动纯粹意思主义的失落与形式主义的兴起 | 第77-78页 |
第二节 德国法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典范 | 第78-105页 |
一. 德国法主义的特征:抽象物权契约原则 | 第78-79页 |
二. 物权契约的概念与物权移转的法源解释论 | 第79-86页 |
(一) 物权契约的概念 | 第79-81页 |
1. 德国学者之见解 | 第79页 |
2. 日本民法学说 | 第79-80页 |
3. 台湾学者之见解 | 第80页 |
4. 本文的见解 | 第80-81页 |
(二) 物权契约的法源解释论 | 第81-86页 |
1. 格鲁克的物权移转论 | 第81-82页 |
2.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论 | 第82-84页 |
(1) 萨维尼物权移转理论之形成过程 | 第82-83页 |
(2) 萨维尼物权移转理论之内核 | 第83-84页 |
3. 普希达的物权移转论 | 第84-85页 |
4 . 小结 | 第85-86页 |
三. 物权行为的制度构造 | 第86-90页 |
(一) 物权行为的成立 | 第86页 |
(二) 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 | 第86-89页 |
1. 行为能力 | 第86页 |
(1) 无行为能力人 | 第86页 |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 第86页 |
2. 物权行为的适法性 | 第86-88页 |
(1) 物权行为之违反公序良俗 | 第87-88页 |
① 台湾民法学说 | 第87页 |
② 德国民法学说 | 第87页 |
③ 结论 | 第87-88页 |
(2) 物权行为之暴利禁止违反 | 第88页 |
3. 意思表示 | 第88-89页 |
(1) 物权的意思表示不合致及原因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合致对物权契约之影响 | 第88-89页 |
(2) 物权意思表示不自由--诈欺与胁迫 | 第89页 |
(三) 物权行为之附条件 | 第89-90页 |
四. 物权契约抽象性原则之考察 | 第90-105页 |
(一) 总说: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命题之意义 | 第90页 |
(二) 物权移转的抽象性的法源解释论与德国民法典物权变动的无因法律构成 | 第90-92页 |
1. 法源解释论 | 第90-91页 |
2. 德国民法典物权变动的无因法律构成 | 第91-92页 |
(三) 无因性理论对1872年普鲁士所有权取得法的影响 | 第92-93页 |
1. 一般背景 | 第92-93页 |
2. 1872年普鲁士所有权取得法的无因构造 | 第93页 |
(四) 物权变动无因主义价值论 | 第93-97页 |
1. 德国普通法时期无因主义的交易保护机能 | 第94-96页 |
(1) 无因主义机能的法源解释论 | 第94-95页 |
(2) 普通法时期无因主义的实践及其制约 | 第95-96页 |
2.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关于无因主义之交易保护机能 | 第96-97页 |
3. 总结 | 第97页 |
(五) 无因主义的批判及其相对化 | 第97-102页 |
1. 无因主义之批判 | 第97-101页 |
(1) 交易上的利益 | 第98-100页 |
(2) 明确性利益 | 第100页 |
(3) 举证利益 | 第100-101页 |
2. 无因主义之相对化 | 第101-102页 |
(六) 我国学界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主义的态度 | 第102-105页 |
1. 物权行为的观念构造性质及其认知方法 | 第103页 |
2. 民法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的认知取向 | 第103-104页 |
(1) 否定说 | 第103-104页 |
(2) 折衷说 | 第104页 |
(3) 肯定说 | 第104页 |
3. 本文作者的认识 | 第104-105页 |
第三节 物权变动二元立法主义的检讨 | 第105-110页 |
一. 立法之检讨 | 第106页 |
二. 物权合意主义承认与否与民法其他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 | 第106-110页 |
(一) 物权合意主义及其无因构造与善意取得制度 | 第107-108页 |
(二) 物权合意主义及其无因构造与不当得利制度 | 第108-110页 |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 第110-141页 |
第一节 总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 | 第110-126页 |
一.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与功能 | 第110-112页 |
(一)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 第110-111页 |
(二)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 | 第111-112页 |
二. 不动产登记之原则 | 第112页 |
三. 各国的登记制度 | 第112-118页 |
(一) 德国法登记主义 | 第113页 |
(二) 法国法登记主义 | 第113-114页 |
(三) 托仑斯登记制度 | 第114-115页 |
(四) 我国物权登记制度 | 第115-118页 |
四. 登记制度的构造 | 第118-121页 |
(一) 登记机关 | 第118页 |
(二) 登记官 | 第118-119页 |
(三) 登记簿 | 第119-121页 |
1. 德国民法 | 第119-120页 |
2. 日本民法 | 第120-121页 |
五. 登记的有效要件 | 第121-126页 |
(一) 序 | 第121页 |
(二) 登记的实质有效要件 | 第121页 |
(三) 登记的形式有效要件 | 第121-125页 |
1. 关于伪造文书而为登记的效力 | 第122-124页 |
(1) 判例 | 第122页 |
(2) 学说 | 第122-124页 |
① 主观说 | 第122-123页 |
② 客观说 | 第123页 |
③ 折衷说 | 第123-124页 |
④ 小结 | 第124页 |
2. 关于无权代理人登记的效力 | 第124-125页 |
(1) 判例 | 第124-125页 |
(2) 学说 | 第125页 |
(3) 半田正夫之见解 | 第125页 |
(四) 总结 | 第125-126页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的态样 | 第126-138页 |
一. 总论 | 第126-127页 |
二. 本登记 | 第127-128页 |
(一) 总登记与变动登记 | 第127页 |
(二) 更正登记 | 第127页 |
(三) 回复登记 | 第127-128页 |
(四) 涂销登记 | 第128页 |
三. 预备登记 | 第128-137页 |
(一) 德国民法的预备登记制度 | 第129-131页 |
1. 预告登记 | 第129-130页 |
2. 异议登记 | 第130-131页 |
(二) 日本民法的预备登记制度 | 第131-135页 |
1. 假登记 | 第131-134页 |
2. 预告登记 | 第134-135页 |
(三) 台湾民法的预告登记制度 | 第135-137页 |
四. 对我国登记制度的启示 | 第137-138页 |
第三节 登记请求权 | 第138-141页 |
一. 总论 | 第138页 |
二. 登记请求权的发生原因 | 第138-140页 |
(一) 登记对抗主义法制 | 第138-139页 |
1. 一元论 | 第138页 |
2. 二元论 | 第138-139页 |
(二) 登记成立主义法制 | 第139页 |
(三) 小结 | 第139-140页 |
三. 登记请求权的性质 | 第140-141页 |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 第141-170页 |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概述 | 第141-142页 |
第二节 公示之对抗力 | 第142-155页 |
一. 未登记物权变动的本质 | 第142-143页 |
(一) 学说的主张 | 第142页 |
(二) 学说之批判 | 第142-143页 |
(三) 本文作者的见解 | 第143页 |
二. 不登记不对抗的意义 | 第143-145页 |
三. 登记对抗力发生的时期 | 第145页 |
四. 登记对抗力发生的条件 | 第145页 |
五. 对抗机制的意义 | 第145-146页 |
六. 第三人的范围 | 第146-155页 |
(一) 序说 | 第146页 |
(二) 无限制说与限制说的对立发展 | 第146-147页 |
(三) 第三人范围的限制标准 | 第147-149页 |
(四) 不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 第149-151页 |
(五) 不登记也得对抗的第三人 | 第151-154页 |
(六) 小结 | 第154-155页 |
第三节 登记之推定力 | 第155-166页 |
一. 德国民法 | 第155-159页 |
(一) 物权法草案的构造 | 第155-156页 |
1. 制度的趣旨--对恶魔证明之救济 | 第155-156页 |
2. 物权法草案第 198条之内容 | 第156页 |
(二) 物权法第一草案(EI) | 第156-157页 |
1. 第一草案 826条 | 第156-157页 |
2. 第一草案 198条 | 第157页 |
(三) 物权法第二草案 | 第157-159页 |
1. 对第一草案之批判 | 第158页 |
2. 德意志司法省准备委员会之见解 | 第158页 |
3. 第二草案809条之内容 | 第158-159页 |
(四) 民法典(BGB1900) | 第159页 |
二. 日本民法 | 第159-165页 |
(一) 日本法的构造 | 第160-163页 |
1. 证书优越原则的破弃和公证人制度的缺失 | 第160-161页 |
2. 德国法登记制度的采用 | 第161-162页 |
3. 占有诉权之机能不全 | 第162页 |
4. 取得时效之机能不全 | 第162-163页 |
(二) 学说之检讨 | 第163-164页 |
1.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说 | 第163-164页 |
2. 事实推定说之批判 | 第164页 |
3. 权利取得推定说之批判 | 第164页 |
(三) 登记推定力的法律地位 | 第164-165页 |
1. 登记推定力 | 第164-165页 |
(1) 登记推定力的内容 | 第164-165页 |
(2) 登记推定与占有推定之关系 | 第165页 |
2. 对登记内容信赖过失的推定 | 第165页 |
3. 关于登记内容恶意的推定 | 第165页 |
三. 总结 | 第165-166页 |
第四节 登记之公信力 | 第166-170页 |
一. 绪论 | 第166-167页 |
二. 登记公信力的作用条件 | 第167-168页 |
三. 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效果 | 第168页 |
四. 总结与检讨 | 第168-170页 |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 第170-177页 |
第一节 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概述 | 第170页 |
第二节 交付的公示意义 | 第170-175页 |
一. 序 | 第170-171页 |
二. 交付的态样 | 第171-173页 |
(一) 现实交付 | 第171页 |
(二) 简易交付 | 第171-172页 |
(三) 占有改定 | 第172页 |
(四) 指示交付 | 第172-173页 |
三. 交付的效力 | 第173-175页 |
(一) 交付的形成力 | 第173页 |
(二) 交付的对抗力 | 第173-175页 |
1. 对抗的意义 | 第173-174页 |
2. 不交付不能对抗的第三人 | 第174页 |
3. 不交付也得对抗的第三人 | 第174-175页 |
第三节 占有的公示效力 | 第175-177页 |
一. 推定力与公信力 | 第175页 |
二. 小结 | 第175-177页 |
第七章 善意取得 | 第177-206页 |
第一节 前言 | 第177页 |
第二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变 | 第177-184页 |
一. 古代法的渊源 | 第177-181页 |
(一) 古日尔曼占有法体系的构造与动产追及制度 | 第177-179页 |
(二) “手护手”原则与物追及制度 | 第179-180页 |
1. 向第三人追及的理由 | 第179-180页 |
2. 手护手的意义 | 第180页 |
3. 小结 | 第180页 |
(三) 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日尔曼法的影响 | 第180-181页 |
二. 善意取得制度于近代法上的生成 | 第181-184页 |
(一) 善意取得制度在德国法上的确立 | 第181-182页 |
(二) 法国法与日本法 | 第182-183页 |
(三) 小结 | 第183-184页 |
第三节 善意取得制度成长的理论基础 | 第184-191页 |
一. 交易安全与外观优越论 | 第184-189页 |
(一) 交易优越论及其检讨 | 第184-186页 |
(二)信赖之基础-占有权利外观 | 第186-189页 |
1. 占有表象本权的近代法命题 | 第186-187页 |
2. 权利外观理论的检讨 | 第187-189页 |
二. 外观信赖的新构造 | 第189-191页 |
三. 总结 | 第191页 |
第四节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 第191-195页 |
一. 引言 | 第192页 |
二. 判例的趣旨 | 第192-193页 |
三. 学说及其批判 | 第193-195页 |
(一) 肯定说 | 第193页 |
(二) 否定说 | 第193-194页 |
(三) 折衷说 | 第194页 |
(四) 类型化说 | 第194-195页 |
四. 问题的检讨 | 第195页 |
第五节 善意取得的制度构造 | 第195-202页 |
一. 引言 | 第196页 |
二.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196-199页 |
(一) 一般要件 | 第196-198页 |
(二) 关于前主的要件 | 第198页 |
(三) 关于取得者的要件 | 第198-199页 |
三.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第199-201页 |
四.盗窃物、遗失物的特则 | 第201-202页 |
(一) 立法趣旨 | 第201页 |
(二) 特别的适用范围 | 第201页 |
(三) 特别的内容 | 第201-202页 |
第六节 附论 | 第202-206页 |
一.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 第202-204页 |
二. 善意取得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 第204-206页 |
第八章 时效取得 | 第206-232页 |
第一节 取得时效的意义 | 第206-207页 |
第二节 各国民法取得时效的制度构造@(190) | 第207-214页 |
一. 罗马法 | 第207-210页 |
(一) 序说 | 第207-208页 |
(二) 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208-210页 |
1. 古代法时期 | 第208-209页 |
2. 帝政时期 | 第209-210页 |
3. 优帝时期 | 第210页 |
二. 近代诸国法制 | 第210-214页 |
(一) 总论 | 第210-211页 |
(二) 法国民法 | 第211-213页 |
1. 序 | 第211页 |
2. 普通时效 | 第211页 |
3. 短期时效 | 第211-212页 |
4. 小结 | 第212-213页 |
(三) 德国民法 | 第213-214页 |
1. 序 | 第213页 |
2. 不动产取得时效 | 第213-214页 |
(四) 日本民法 | 第214页 |
第三节 取得时效的一般理论 | 第214-221页 |
一. 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 | 第214-216页 |
(一) 占有 | 第214-215页 |
(二) 占有的标的须为他人的财产 | 第215-216页 |
(三) 须经一定的期间 | 第216页 |
二. 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 第216-217页 |
三. 取得时效的中断 | 第217-219页 |
(一) 自然中断 | 第218页 |
(二) 法定中断 | 第218页 |
(三) 举证责任 | 第218-219页 |
四. 取得时效的中止 | 第219页 |
(一) 行为能力之欠缺 | 第219页 |
(二) 不可抗力 | 第219页 |
(三) 其他事由 | 第219页 |
五.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 第219-221页 |
第四节 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检讨 | 第221-232页 |
一.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并存的制度价值及其困境 | 第221-222页 |
二. 困境之克服 | 第222-2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