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页 |
一、科研不端行政法规制的正当性及界限 | 第8-11页 |
(一) 科研不端行政法规制的正当性 | 第8-10页 |
1.基于科研活动管理的需要 | 第9页 |
2.基于科研合同的缔结 | 第9-10页 |
3.基于畅通法治轨道的应然要求 | 第10页 |
(二) 行政法规制的界限 | 第10-11页 |
二、我国科研不端行政法规制规范分析 | 第11-19页 |
(一) 我国科研不端规制的行政立法现状 | 第11-13页 |
1.国家上位法为科研不端规制提供基本依据 | 第11-12页 |
2.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金项目中科研不端规制提供重要保障 | 第12页 |
3.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科研不端规制提供具体实施办法 | 第12-13页 |
4.各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为科研不端规制提供补充以及立法参考 | 第13页 |
(二) 科研不端的具体表现 | 第13-14页 |
(三) 科研不端的行为主体及其主观方面 | 第14-17页 |
1.科研不端的行为主体 | 第14-16页 |
2.科研不端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 | 第16-17页 |
(四) 科研不端的治理主体 | 第17-19页 |
三、我国科研不端行政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19-25页 |
(一) 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19-20页 |
1.上位法缺位,下位法混乱 | 第19-20页 |
2.科研财政、科研人员编制等配套立法相关内容缺失 | 第20页 |
(二)立法内容不完善 | 第20-25页 |
1.科研不端定义不够清晰 | 第20-22页 |
2.部分行为主体以及主体责任存在缺位 | 第22页 |
3.举报渠道不通畅、司法介入程序缺失 | 第22-23页 |
4.单位主体责任缺位、责任设置不合理、责任设置畸轻 | 第23-25页 |
(三) 现行立法中规定的治理主体之地位尚未全部落实 | 第25页 |
四、完善科研不端行政法规制之思路 | 第25-32页 |
(一) 健全立法体系 | 第25-27页 |
1.梳理并重新构建立法体系 | 第25-27页 |
2.完善相关配套立法 | 第27页 |
(二) 完善立法内容 | 第27-32页 |
1.科研不端定义之完善 | 第28-29页 |
2.行为主体规定之完善 | 第29页 |
3.治理程序之完善 | 第29-31页 |
4.行政法律责任之完善 | 第31-32页 |
(三) 落实治理主体地位 | 第32页 |
结语 | 第32-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7页 |
致谢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