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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1页
第一章 美国证券法中私募发行及其相关概念第11-15页
 第一节 美国证券法中证券的定义第11-12页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中的豁免证券与豁免交易第12-14页
  一、豁免证券第12-13页
  二、豁免交易第13-14页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中私募发行的定义第14-15页
第二章 1933 年《证券法》第4(2)条规则项下的证券私募发行界定第15-27页
 第一节 1933 年《证券法》第4(2)条的文本规定第15页
 第二节 SEC 早期所确立的“人数标准”第15-17页
  一、SEC1935 年发布的公告第15-16页
  二、确立了SEC 早期判断私募发行的“人数标准”第16-17页
 第三节 SEC v. Ralston Purina 案所确立的私募发行界定标准第17-22页
  一、SEC v. Ralston Purina 案情介绍第17-18页
  二、联邦最高法院对于SEC v. Ralston Purina Co.的判决与主要观点第18-20页
  三、SEC v. Ralston Purina Co.一案后“需求标准”得到确立第20-22页
 第四节 界定私募发行的其他相关因素第22-27页
  一、受要约人的人数第22-23页
  二、信息的可获取性第23页
  三、受要约人的资格第23-25页
  四、发行的规模第25-26页
  五、发行的方式第26-27页
  六、不存在转售第27页
第三章 D 条例下的“安全港”规则第27-35页
 第一节 购买者的资格和人数第28-30页
  一、购买者的资格第28-30页
  二、购买者的人数标准第30页
 第二节 信息的披露第30-32页
 第三节 发行的方式第32-33页
 第四节 转售的限制第33-34页
 第五节 发行的“合并”第34页
 第六节 通知的义务第34-35页
第四章 对美国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简要评析第35-36页
第五章 完善中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法律思考第36-45页
 第一节 我国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第37-39页
 第二节 我国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第39页
 第三节 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审核制度的建立第39-41页
 第四节 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资格与人数的界定第41-42页
  一、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资格限制第41页
  二、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数量限制第41-42页
 第五节 我国私募发行发行方式的界定第42页
 第六节 我国私募发行信息披露的要求第42-43页
  一、对“合格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第43页
  二、对非“合格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第43页
 第七节 我国私募发行转售的要求第43-45页
  一、转售对象与信息披露要求第43-44页
  二、限制转售证券的持有期间第44-45页
结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50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0-51页
后记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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