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绪论 | 第8-11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1-13页 |
(一)案件回顾 | 第11-12页 |
(二)案件的争议点 | 第12-13页 |
二、我国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 | 第13-19页 |
(一)关于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 第13-14页 |
(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规定 | 第14-16页 |
1.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 | 第14-15页 |
2.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知道有侵权行为 | 第15页 |
3.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 第15-16页 |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规定 | 第16-17页 |
1.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 | 第16-17页 |
2.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 第17页 |
(四)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 第17-19页 |
1.法条间的联系 | 第17页 |
2.法条间的不同 | 第17-19页 |
三、国外关于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 | 第19-22页 |
(一)美国DMCA法案 | 第19-20页 |
(二)法国HADOPI法案 | 第20页 |
(三)德国《多媒体法》 | 第20-22页 |
四、我国关于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缺陷 | 第22-25页 |
(一)“知道”规定的笼统宽泛 | 第22-23页 |
1.被侵权人通知后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知道 | 第22页 |
2.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自身知道 | 第22-23页 |
(二)“必要措施”的必要性模糊与限度规制的缺乏 | 第23-25页 |
1.必要措施必要性的模糊 | 第23页 |
2.必要措施限度规制的缺乏 | 第23-25页 |
五、我国关于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完善 | 第25-28页 |
(一)关于“知道”的完善 | 第25-26页 |
1.被侵权人合理的“通知” | 第25页 |
2.设置“反通知规则” | 第25-26页 |
3.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自身知道:明知与有理由知道 | 第26页 |
(二)关于“必要措施”的完善 | 第26-28页 |
1.明确必要措施的必要性 | 第26-27页 |
2.明确必要措施的限度 | 第27-28页 |
结语 | 第28-30页 |
参考文献 | 第30-33页 |
致谢 | 第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