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3页 |
Abstract | 第3-5页 |
一、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现状与不足 | 第5-15页 |
(一) 公共利益之认定的应然表达 | 第6-12页 |
1、公共利益的三项主要特点 | 第6-8页 |
2、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应然实体规定 | 第8-9页 |
3、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应然程序设计 | 第9-12页 |
(二) 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现状 | 第12-13页 |
1、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实体法规定现状 | 第12页 |
2、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程序法规定现状 | 第12-13页 |
(三) 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不足 | 第13-15页 |
1、缺乏调查与审批程序 | 第13-14页 |
2、缺乏预先通知程序 | 第14页 |
3、听证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 第14页 |
4、司法程序“补缺”不力 | 第14-15页 |
二、比例原则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价值 | 第15-17页 |
(一) 比例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第15-16页 |
(二) 比例原则有利于保护征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 第16-17页 |
(三) 比例原则有利于拓展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 | 第17页 |
三、比例原则的含义 | 第17-23页 |
(一) 适当性原则 | 第18-19页 |
(二) 必要性原则 | 第19-21页 |
1、相同有效性 | 第20页 |
2、最少侵害性 | 第20-21页 |
(三) 法益均衡原则 | 第21-23页 |
四、依比例原则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之认定的构思 | 第23-31页 |
(一) 增加调查与审批程序 | 第24-25页 |
1、调查的主体与程序 | 第24页 |
2、审批的主体与程序 | 第24-25页 |
(二) 增加预先通知程序 | 第25-28页 |
1、通知主体 | 第26页 |
2、通知内容 | 第26-27页 |
3、通知时点 | 第27页 |
4、通知方式 | 第27-28页 |
(三) 完善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28-29页 |
1、申请听证与强制听证 | 第28-29页 |
2、听证程序 | 第29页 |
(四) 完善司法审查程序 | 第29-31页 |
1、扩大起诉人范围 | 第29-30页 |
2、起诉中止征收执行 | 第30-31页 |
3、司法审查并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 第31页 |
结语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