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实践与问题 | 第8-12页 |
第一节 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博弈 | 第8-10页 |
一、 娃哈哈与达能互诉竞业禁止案 | 第8-9页 |
二、 微软诉李开复违反竞业协议案 | 第9-10页 |
第二节 限制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之立法目的与实现障碍 | 第10-12页 |
第二章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之主体判断 | 第12-20页 |
第一节 判断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主体的方法 | 第12-14页 |
一、 以文义解释为判断方法的“名义说” | 第12-13页 |
二、 以目的解释为判断方法的“利益说” | 第13-14页 |
第二节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主体的司法判断 | 第14-17页 |
一、 以“名义”来判断“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司法实例 | 第14-15页 |
二、 以“利益”来判断“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司法实例 | 第15-17页 |
第三节 两种判断方法的均衡考虑 | 第17-20页 |
一、 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两种判断方法 | 第17-18页 |
二、 从法益平衡原则审视两种判断方法 | 第18页 |
三、 折中考虑两种方法的使用 | 第18-20页 |
第三章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之客体判断 | 第20-27页 |
第一节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扩充解释还是限制解释 | 第20-21页 |
一、 “公司同类的业务”是否等同于“公司营业范围” | 第20-21页 |
二、 以扩充解释的方法判断“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21页 |
第二节 “同类业务”的判断标准 | 第21-23页 |
一、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特点 | 第21-22页 |
二、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判断标准 | 第22-23页 |
第三节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司法判断 | 第23-26页 |
一、 判断公司同类业务包括在公司经营范围基础上的扩大业务 | 第23页 |
二、 判断公司同类业务要与公司现有业务相竞争 | 第23-25页 |
三、 判断对与公司同类业务不以实际获利为必要 | 第25-26页 |
第四节 以扩充解释方法判断董事竞业行为客体的法益考虑 | 第26-27页 |
第四章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之时间和地域的判断 | 第27-32页 |
第一节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的时间判断 | 第27-29页 |
一、 法定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起止时间 | 第27页 |
二、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之终结以董事实质不再承担董事职责为准 | 第27-29页 |
第二节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的地域判断 | 第29-31页 |
一、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禁止的地域 | 第29-30页 |
二、 董事法定竞业禁止的地域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限 | 第30-31页 |
第三节 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法益考虑 | 第31-32页 |
结束语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6页 |
致谢 | 第36-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