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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8页
一、 离婚扶养制度基本问题第8-10页
 (一) 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与特征第8-9页
 (二) 离婚扶养制度的类型第9-10页
  1、 补偿性的扶养第10页
  2、 救助性的扶养第10页
二、 离婚扶养制度的请求权基础第10-14页
 (一) 道义层面的帮扶第10-11页
 (二) 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第11-12页
 (三) 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第12页
 (四) 补偿第12页
 (五) 修复性离婚扶养第12-13页
 (六) 双方对婚姻的风险负担第13-14页
三、 德国、美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离婚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第14-25页
 (一) 德意志共和国有关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概况第14-19页
  1、 离婚扶养的原则第14页
  2、 扶养请求权主要存在的情况第14-16页
  3、 离婚扶养义务的限制或丧失第16页
  4、 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第16-17页
  5、 义务人承担义务的顺序第17页
  6、 离婚扶养的范围第17-18页
  7、 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第18页
  8、 扶养请求权的恢复第18-19页
 (二) 美国关于离婚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第19-21页
  1、 离婚扶养费分类第19-20页
  2、 判决离婚扶养费考量的因素第20页
  3、 离婚扶养费的变更第20页
  4、 离婚扶养费的终止第20-21页
 (三)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关于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规定第21-24页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规定第21页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规定第21-23页
  3、 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第23-24页
 (四) 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立法现状评析第24-25页
四、 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现状与缺陷第25-29页
 (一) 我国现行离婚扶养制度的现状第25-26页
  1、 主要规定第25-26页
  2、 主要内容第26页
 (二) 我国现行离婚扶养制度的缺陷第26-29页
  1、 “经济帮助”制度性质不够明确,称呼不尽合理第26-27页
  2、 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第27-28页
  3、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名存实亡第28页
  4、 行使请求权的时间规定缺乏灵活性变通第28页
  5、 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帮助形式、范围和标准第28-29页
  6、 提供经济帮扶的时限并未规定第29页
  7、 对于行使请求权的原因应加以鉴别第29页
五、 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建议第29-37页
 (一) 用世界通用的“离婚扶养制度”替换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第30页
 (二) 使用“相对主义”代替以生活困难为唯一标准的“绝对主义”第30-32页
 (三) 将离婚扶养请求权的请求时间延长至离婚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第32-33页
 (四) 增加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和形式的具体规定第33-34页
 (五) 增加对影响扶养费数额的因素的规定第34-35页
  1、 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第34页
  2、 双方的经济情况第34-35页
  3、 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第35页
 (六) 离婚扶养的变更第35页
 (七) 离婚扶养的丧失第35-36页
 (八) 离婚扶养的终止第36页
 (九) 离婚扶养终止后的恢复第36-37页
结语第37-38页
注释第38-40页
参考文献第40-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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