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1 导论 | 第7-10页 |
·研究现状 | 第7-9页 |
·国内研究概况 | 第7-8页 |
·国外研究概祝 | 第8-9页 |
·研究价值 | 第9-10页 |
2 合同错误的界定 | 第10-13页 |
·界定的提出 | 第10-11页 |
·对合同错误给予救济的必要性 | 第11-13页 |
3 合同错误制度的模式选择 | 第13-23页 |
·模式选择的比较法考察 | 第13-21页 |
·法德法为代表的表意人中心模式 | 第14-17页 |
·英美法为代表的相对人中心模式 | 第17-18页 |
·共同参照框架草案中的动态主义模式 | 第18-21页 |
·小结:分歧与共识 | 第21-23页 |
4 价值观基础的分析 | 第23-29页 |
·两大法系的分野:对抗与协作 | 第23-26页 |
·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对抗 | 第23-24页 |
·共同体主义影响下的合作理念 | 第24-26页 |
·DCFR:对于正义更高层次的追求 | 第26-27页 |
·小结 | 第27-29页 |
5 我国错误制度的立法现状的分析 | 第29-33页 |
·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 第29页 |
·重大误解与错误的关系 | 第29-30页 |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缺陷 | 第30-32页 |
·小结 | 第32-33页 |
6 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立法的思考 | 第33-40页 |
·前提性的分析:我国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 第33-34页 |
·对于现有的修正方案的考察与评析 | 第34-37页 |
·对现有规则的维持 | 第34-35页 |
·整体移植PECL的错误制度 | 第35页 |
·全面借鉴德国的错误制度 | 第35-36页 |
·其他方案 | 第36页 |
·小结 | 第36-37页 |
·笔者修正方案的提出 | 第37-40页 |
·对“重大误解”作扩张性解释,以消除体系上的瑕疵 | 第37页 |
·将信赖责任的赔偿设定为合同撤销的后果,以保障相对人利益 | 第37-38页 |
·将“造成较大损失”改为“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 第38页 |
·对于“合同可变更”的分析 | 第38-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6页 |
致谢 | 第46-47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47-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