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引言 | 第7-9页 |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 | 第9-12页 |
(一) 关于遗嘱订立方式的要求 | 第9-11页 |
(二) 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规定 | 第11页 |
(三) 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 | 第11-12页 |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嘱形式制度的立法不足和现实缺陷 | 第12-18页 |
(一) 有些遗嘱形式的设立程序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 第12-13页 |
(二) 新型遗嘱没有纳入到继承法的调整范围 | 第13-14页 |
(三) 公证遗嘱效力的界定欠缺科学 | 第14-15页 |
(四) 对遗嘱见证人的规定不够全面 | 第15页 |
(五) 遗嘱形式规则的严格性要求过高 | 第15-18页 |
三、完善我国遗嘱形式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18-27页 |
(一) 重新界定并适当扩充遗嘱形式 | 第18-20页 |
(二) 细化普通遗嘱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 第20-23页 |
(三) 完善特别遗嘱的成立要件 | 第23-24页 |
(四) 赋予公证遗嘱与其它遗嘱形式同等的法律地位 | 第24-25页 |
(五) 完善遗嘱见证人的规定 | 第25-26页 |
(六) 适度缓和遗嘱形式规则的严格性 | 第26-27页 |
结论 | 第27-28页 |
参考文献 | 第28-31页 |
致谢 | 第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