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3页 |
ABSTRACT | 第3-6页 |
引言 | 第6-7页 |
第一章 矿难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修改的必要性及其内容 | 第7-12页 |
第一节 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修改的背景的分析 | 第7-10页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修改的背景 | 第7-8页 |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疏漏 | 第8-10页 |
第二节《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作的修改 | 第10-12页 |
一、修改后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要内容 | 第10-11页 |
二、修改后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简要分析 | 第11-12页 |
第二章 矿难中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及因果关系研究 | 第12-18页 |
第一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分析 | 第12-14页 |
第二节 矿难中的该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 第14-16页 |
第三节、矿难中本罪的结果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研究 | 第16-18页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结果的认定 | 第16页 |
二、矿难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因果关系 | 第16-18页 |
第三章 矿难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 第18-22页 |
第一节 矿难中犯罪主体之单位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 第18-21页 |
第二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 第21-22页 |
第四章 矿难中重大劳动责任事故罪之主观罪过分析 | 第22-34页 |
第一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探讨 | 第22-25页 |
一、外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评价 | 第22-24页 |
二、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争议 | 第24-25页 |
第二节 矿难中间接故意的责任事故犯罪分析 | 第25-26页 |
第三节 对于危害后果持间接故意的罪名认定和过失判断问题 | 第26-29页 |
一、企事业单位对严重危害后果持间接故意的罪名认定 | 第26-28页 |
二、本罪中疏忽大意的过失分析 | 第28-29页 |
第四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过失理论研究 | 第29-31页 |
一、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 | 第29-30页 |
二、矿难中监督过失理论的提出 | 第30-31页 |
第五节 监督过失理论在矿难安全事故中的运用 | 第31-34页 |
一、我国刑法之监督过失理论分析 | 第31-32页 |
二、监督过失犯罪在矿难安全中的理性思考 | 第32-34页 |
第五章 对该罪现行立法的理性反思及对策分析 | 第34-43页 |
第一节 对我国矿难安全立法的理性探讨 | 第34-37页 |
第二节 对美国矿山安全立法技术的借鉴和该罪的对策分析 | 第37-43页 |
一、美国矿山安全立法技术借鉴和思考 | 第37-39页 |
二、完善劳动安全刑法保障机制的思考 | 第39-43页 |
结束语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7页 |
致谢 | 第47-48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