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 第1-12页 |
第一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概述 | 第12-27页 |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概念 | 第12-18页 |
一、国家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12页 |
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域内承认与执行 | 第12-13页 |
三、内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 第13-18页 |
第二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法理基础 | 第18-22页 |
一、有利于国际礼让,国家间相互尊重 | 第19页 |
二、保障当事人的“既得”权利 | 第19-20页 |
三、保障判决确定的债务的履行 | 第20页 |
四、一事不再理,防止诉讼资源浪费 | 第20-21页 |
五、实现互惠互利 | 第21-22页 |
第三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比较 | 第22-24页 |
一、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关联性 | 第23页 |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和域内承认与执行的差异性 | 第23-24页 |
第四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意义 | 第24-27页 |
一、理论意义 | 第24-25页 |
二、实践意义 | 第25-27页 |
第二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 第27-44页 |
第一节 多边国际公约 | 第27-33页 |
一、区域性公约 | 第27-28页 |
二、全球性公约 | 第28-31页 |
三、专门领域内的公约 | 第31页 |
四、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专门条款 | 第31-32页 |
五、关于《协议选择法院的公约》的几个问题 | 第32-33页 |
第二节 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 | 第33-38页 |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 第33-34页 |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 | 第34页 |
三、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判决的效力 | 第34-35页 |
四、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的适用 | 第35-38页 |
第三节 国际惯例:互惠原则 | 第38-41页 |
一、互惠原则的概念 | 第38-39页 |
二、各国关于互惠原则的实践 | 第39-40页 |
三、互惠的例外 | 第40页 |
四、互惠的确定 | 第40-41页 |
五、互惠原则的评价 | 第41页 |
第四节 国内立法 | 第41-44页 |
一、域内承认与执行的立法 | 第42-43页 |
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立法 | 第43页 |
小结 | 第43-44页 |
第三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 第44-54页 |
第一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 | 第44-45页 |
第二节 民事裁决和调解书 | 第45-47页 |
第三节 商事裁决和调解书 | 第47-48页 |
第四节 其他裁决 | 第48-51页 |
一、非财产要求的民事案件的裁决 | 第48页 |
二、身份裁决和与支付生活费有关的保全措施或临时措施 | 第48-50页 |
三、诉讼费用的裁决 | 第50-51页 |
第五节 2005 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的公约》有关承认与执行范围的规定 | 第51页 |
第六节 域外承认和执行的排除范围 | 第51-53页 |
一、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的排除范围 | 第51-52页 |
二、司法协助条约中没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 第52-53页 |
第七节 法院判决效力的证明 | 第53-54页 |
第四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54-69页 |
第一节 域内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 | 第54-57页 |
第二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 | 第57-61页 |
一、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一般条件分类 | 第58-59页 |
二、司法协助条约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59-61页 |
第三节 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条件 | 第61-69页 |
一、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条件的具体规定 | 第61-63页 |
二、原判法院具有管辖权 | 第63-66页 |
三、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的专属管辖 | 第66-68页 |
四、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管辖权审查的限制 | 第68-69页 |
第五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 第69-83页 |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提出 | 第69-78页 |
一、申请与请求的主体 | 第69-72页 |
二、申请书与请求书 | 第72-74页 |
三、申请书和请求书应附的法律文件 | 第74-75页 |
四、申请书和请求书通过原审法院递交 | 第75-77页 |
五、申请或请求的期限 | 第77-78页 |
第二节 域外法院对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审查 | 第78-81页 |
一、审查的法律依据 | 第78页 |
二、审查的范围 | 第78-80页 |
三、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审查程序 | 第80-81页 |
第三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费用 | 第81-83页 |
第六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拒绝和救济 | 第83-107页 |
第一节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拒绝和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间的关系 | 第83-85页 |
第二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一——原判诉讼程序上瑕疵 | 第85-89页 |
一、有关国家的一般做法 | 第85-86页 |
二、国际公约的规定 | 第86-87页 |
三、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 第87-89页 |
四、关于程序欺诈问题 | 第89页 |
第三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二——原判裁决形式上瑕疵 | 第89-94页 |
一、原判为终局的判决 | 第90-92页 |
二、原判为有执行力的判决 | 第92-93页 |
三、根据作出原判一方的法律,原判为终局的且是可执行的 | 第93-94页 |
第四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三——原判实质的瑕疵 | 第94-102页 |
一、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公共秩序运用的国际立法 | 第95-98页 |
二、我国的规定 | 第98-99页 |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 第99-102页 |
第五节 拒绝域外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理由之四——原判之诉瑕疵 | 第102-105页 |
一、有关国家的规定及理论 | 第102-103页 |
二、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 第103-104页 |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 | 第104-105页 |
第六节 对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特殊要求 | 第105页 |
第七节 对域外承认与执行拒绝的救济 | 第105-107页 |
第七章 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实例分析 | 第107-139页 |
第一节 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 第107-114页 |
一、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 | 第107-112页 |
二、我国民商事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 第112-114页 |
第二节 我国民商事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 第114-117页 |
一、我国民商事判决在法国的承认与执行 | 第114-117页 |
二、我国民商事判决在德国的承认与执行 | 第117页 |
第三节 我国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 第117-139页 |
一、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性质 | 第118-120页 |
二、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澳门的认可与执行 | 第120-125页 |
三、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 第125-134页 |
四、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台湾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 第134-139页 |
第八章 完善我国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措施 | 第139-151页 |
第一节 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及不足 | 第139-142页 |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139-141页 |
二、司法协助条约实施的问题 | 第141页 |
三、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问题 | 第141-142页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思考 | 第142-151页 |
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第142-144页 |
二、简化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144页 |
三、尽快解决与香港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 | 第144-147页 |
四、加强区域性和国际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公约的研究 | 第147-150页 |
五、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增加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情况的说明 | 第150-151页 |
结束语 | 第151-155页 |
参考文献 | 第155-1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