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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安全保护模式之选择--以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制度为中心

前言第1页
第一章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制度内涵解读第10-30页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第10-15页
 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内涵第15-23页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公示与公信力的关系第23-25页
 第四节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功能与价值分析第25-28页
 本章小结第28-30页
第二章 以法律行为制度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缺失补救的效果评析——以日本民法第94条第2款为例第30-39页
 第一节 日本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制度第30-33页
 第二节 《日本民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类推适用的效果评价第33-38页
 本章小结第38-39页
第三章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第39-51页
 第一节 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的提出第39-45页
 第二节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之比较第45-50页
 本章小结第50-51页
第四章 赋予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公信力与采行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之模式比较第51-67页
 第一节 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概述第51-57页
 第二节 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机理第57-59页
 第三节 物权行为抽象性与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之关系和选择第59-65页
 本章小结第65-67页
全文结语第67-68页
参考文献第68-72页
后记第72-75页
论文独创性声明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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