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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10-12页
一、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的正当性第12-17页
    (一)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第12-13页
    (二)从运营模式看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的正当性第13-17页
二、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缺陷第17-26页
    (一)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第17-19页
    (二)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第19-25页
    (三)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第25-26页
三、制度完善之一: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第26-33页
    (一)完善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第26-30页
    (二)构建居间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第30-31页
    (三)构建“不披露即解释”制度第31-32页
    (四)披露指标涵义的界定应以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第32-33页
四、制度完善之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的方式第33-35页
    (一)重视信息披露方式的有效性第33-34页
    (二)重构免责、限责格式条款的说明标准第34-35页
五、制度完善之三:P2P网络借贷居间人违反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第35-43页
    (一)明确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第36-39页
    (二)完善P2P居间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制度第39-41页
    (三)构建受损出借人的集团诉讼制度第41-43页
结语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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