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论 | 第15-29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5-18页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18-19页 |
三、论文的核心论点 | 第19页 |
四、文献综述 | 第19-25页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第25-26页 |
六、论文结构 | 第26-27页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27-29页 |
第一章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联系和区别 | 第29-56页 |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基本概念 | 第29-45页 |
一、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概念的提出 | 第29-34页 |
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含义 | 第34-38页 |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38-45页 |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联系 | 第45-49页 |
一、两者立法功能具有相似性 | 第46页 |
二、两者调整范围所涉领域存在部分重合 | 第46-47页 |
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依据 | 第47-48页 |
四、地方政府同时具有规章制定权和地方性法规案提案权 | 第48-49页 |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区别 | 第49-56页 |
一、制定主体不同 | 第49页 |
二、制定内容不同 | 第49-51页 |
三、制定程序不同 | 第51-52页 |
四、法律效力等级不同 | 第52页 |
五、立法监督方式不同 | 第52-56页 |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调整范围的划分现状 | 第56-101页 |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发展历程 | 第56-63页 |
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地方组织法》制定前 | 第56-57页 |
二、1979年《地方组织法》制定至2000年《立法法》制定前 | 第57-59页 |
三、2000年《立法法》制定至2015年《立法法》修改前 | 第59-61页 |
四、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和实施 | 第61-63页 |
第二节 划分两者调整范围的必要性 | 第63-69页 |
一、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必然要求 | 第64-66页 |
二、实现有限地方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 第66-68页 |
三、有效监督行政权力 | 第68页 |
四、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第68-69页 |
第三节 两者调整范围划分现状的法律规定 | 第69-85页 |
一、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 | 第69-75页 |
二、与具有立法性质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划分 | 第75-81页 |
三、与不具有立法性质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划分 | 第81-85页 |
第四节 两者调整范围划分现状的实证研究 | 第85-101页 |
一、基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现状的分析 | 第86-94页 |
二、基于地方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立法规定的分析 | 第94-97页 |
三、2015 年《立法法》修改后两者调整范围的划分现状 | 第97-101页 |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调整范围的现有划分标准 | 第101-114页 |
第一节 已有研究观点 | 第101-107页 |
一、2000年《立法法》制定前的研究观点 | 第101-104页 |
二、2000年《立法法》制定至2015年修改前的研究观点 | 第104-106页 |
三、2015年《立法法》修改及以后的研究观点 | 第106-107页 |
第二节 地方立法实践中的划分标准 | 第107-110页 |
第三节 两者现有调整范围划分标准的反思 | 第110-114页 |
一、两者现有调整范围划分标准的优势 | 第110-111页 |
二、两者现有调整范围划分标准的不足 | 第111-114页 |
第四章 影响制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范围的现实因素 | 第114-137页 |
第一节 有限的地方立法空间 | 第114-120页 |
一、看似对立的两种观点 | 第114-115页 |
二、造成地方立法空间有限性的原因 | 第115-119页 |
三、重复立法 | 第119-120页 |
第二节 行政权的不当干涉 | 第120-128页 |
一、地方政府立法动机的偏移 | 第120-123页 |
二、行政官员的不理性选择 | 第123-125页 |
三、政府立法工作者的有限作用 | 第125-128页 |
第三节 监督效果不足 | 第128-137页 |
一、公众参与的不足 | 第128-130页 |
二、政府立法计划的重视程度不足 | 第130-132页 |
三、立法监督的困境 | 第132-134页 |
四、司法审查的欠缺 | 第134-137页 |
第五章 适当划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范围之设想 | 第137-155页 |
第一节 明晰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性质 | 第137-142页 |
一、地方政府规章存在的必要性 | 第137-140页 |
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性质 | 第140-141页 |
三、两者调整范围的划分不以专属立法权为前提 | 第141-142页 |
第二节 基于立法主体职权划分两者调整范围 | 第142-146页 |
一、立法主体的立法职权和其他职权关系 | 第143-144页 |
二、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职权关系 | 第144-146页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两者调整范围的适当划分 | 第146-153页 |
一、对《立法法》相关规定的理解 | 第147-151页 |
二、限制非立法性质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 | 第151-153页 |
第四节 两者调整范围的适当划分标准构建 | 第153-155页 |
第六章 适当划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范围之完善 | 第155-166页 |
一、完善配套立法 | 第155-157页 |
二、扩大地方立法空间 | 第157-159页 |
三、提升公众参与水平 | 第159-161页 |
四、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 | 第161-163页 |
五、增强监督效果 | 第163-166页 |
结论 | 第166-167页 |
参考文献 | 第167-178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178-179页 |
后记 | 第179-18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