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第一章 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 第12-22页 |
第一节 食品召回制度有关概念及其法律定位 | 第12-17页 |
一、不安全食品的概念 | 第12-13页 |
二、召回制度的概念 | 第13-15页 |
三、食品召回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的关系 | 第15-16页 |
四、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16-17页 |
第二节 食品召回制度的功能与意义 | 第17-20页 |
第三节 建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 第20-22页 |
第二章 我国现行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 第22-28页 |
第一节 相关立法的不足 | 第22-23页 |
一、法律层面 | 第22-23页 |
二、规章层面 | 第23页 |
第二节 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监督管理功能待挖掘 | 第23-25页 |
第三节 配套措施不健全,召回效果待提高 | 第25-28页 |
一、食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性 | 第25-26页 |
二、风险的分摊 | 第26-27页 |
三、食品安全标准 | 第27-28页 |
第三章 有关国家和地区产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迪 | 第28-37页 |
第一节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缺陷产品(包括食品)召回制度 | 第28-33页 |
一、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第28-31页 |
二、法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第31-32页 |
三、台湾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第32-33页 |
第二节 有关国家和地区召回制度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启迪 | 第33-37页 |
一、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第34页 |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制度 | 第34-35页 |
三、由政府强制推行 | 第35页 |
四、以生产经营者自主召回为主 | 第35-36页 |
五、与其他保障产品安全的措施相辅相成 | 第36页 |
六、主管机构多元化 | 第36-37页 |
第四章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 第37-54页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定位 | 第37-39页 |
一、立法层次 | 第37-38页 |
二、法律的系统性与统一性 | 第38-39页 |
第二节 食品召回制度应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 第39-45页 |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 | 第39-44页 |
二、引入刑事责任 | 第44-45页 |
第三节 强化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制度 | 第45-48页 |
一、食品主动召回性质应界定为法定义务 | 第45-47页 |
二、实施食品主动召回的可免除其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 第47-48页 |
三、建立悬赏举报制度 | 第48页 |
第四节 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第48-54页 |
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 第48-49页 |
二、设国家赔偿基金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 第49-50页 |
三、建议设立食品强制性责任保险 | 第50-51页 |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 第51-52页 |
五、建立不安全食品追溯体系 | 第52-54页 |
结论 | 第54-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58页 |
后记 | 第58-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