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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食品召回制度概述第12-22页
 第一节 食品召回制度有关概念及其法律定位第12-17页
  一、不安全食品的概念第12-13页
  二、召回制度的概念第13-15页
  三、食品召回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的关系第15-16页
  四、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位第16-17页
 第二节 食品召回制度的功能与意义第17-20页
 第三节 建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第20-22页
第二章 我国现行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第22-28页
 第一节 相关立法的不足第22-23页
  一、法律层面第22-23页
  二、规章层面第23页
 第二节 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监督管理功能待挖掘第23-25页
 第三节 配套措施不健全,召回效果待提高第25-28页
  一、食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性第25-26页
  二、风险的分摊第26-27页
  三、食品安全标准第27-28页
第三章 有关国家和地区产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迪第28-37页
 第一节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缺陷产品(包括食品)召回制度第28-33页
  一、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28-31页
  二、法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1-32页
  三、台湾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2-33页
 第二节 有关国家和地区召回制度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启迪第33-37页
  一、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34页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制度第34-35页
  三、由政府强制推行第35页
  四、以生产经营者自主召回为主第35-36页
  五、与其他保障产品安全的措施相辅相成第36页
  六、主管机构多元化第36-37页
第四章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第37-54页
 第一节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定位第37-39页
  一、立法层次第37-38页
  二、法律的系统性与统一性第38-39页
 第二节 食品召回制度应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39-45页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第39-44页
  二、引入刑事责任第44-45页
 第三节 强化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制度第45-48页
  一、食品主动召回性质应界定为法定义务第45-47页
  二、实施食品主动召回的可免除其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第47-48页
  三、建立悬赏举报制度第48页
 第四节 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第48-54页
  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第48-49页
  二、设国家赔偿基金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第49-50页
  三、建议设立食品强制性责任保险第50-51页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第51-52页
  五、建立不安全食品追溯体系第52-54页
结论第54-56页
参考文献第56-58页
后记第5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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